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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与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7 19:28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技术的发展,新浪微博与腾讯微信异军突起,成为新兴媒体中的典型应用。微博与微信有着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交互性强等特征,人们渐渐依赖于从这种碎片化的阅读方式中获取信息。随着微博作品与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作品越来越精彩丰富,这两个新媒体平台上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现象频频发生。由于两个平台的传播方式有着差异,它们所面对的著作权侵权方式和具体侵权内容也有着差异。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兴媒体平台的兴盛。在众多新兴媒体平台中,新浪微博与腾讯微信异军突起,成为了典型的代表。伴随微博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作品越来越纷繁多样,这两个新媒体平台上开始频频出现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比较微博与微信公众平台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其相似性在于:一是侵权主体均可大致划分为平台本身用户、传统媒体、个人及商业组织等三类;二是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多为复制以及改编行为;三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面对平台所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有着监管的义务,并且都可以援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由于两个平台的传播方式存在差异,它们的著作权侵权方式和具体侵权内容也存有差异。首先在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微博由于用户使用目的的多样性,侵权行为难以被快速认定,而作为满足商业目的的平台,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行为的认定能做到快速且准确;其次在侵权主体与对象上,微博用户更多时候是被侵权对象,而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往往是侵权主体;再次是在侵权方式上,微信公众平台中改编作品的行为并不实际改变作品的性质,不具备独创性,而微博中改编作品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会改变作品性质,从而存在创造出新作品的可能;然后则是在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标准上,微博上合理使用原则相较于微信公众平台更广泛,但也更难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最后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上,两个平台能用以抗辩责任的法律适用依据有着一定的区别。随着平台上著作权侵权现象的不断增多,保护著作权变得刻不容缓。鉴于在著作权侵权方式和具体侵权内容存有差异,二者保护著作权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微博平台应侧重对已发表内容的监测,微信公众平台则应侧重对尚未发表的作品的预先审查。而两者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对其他新兴媒体平台保护著作权有着重要意义。在保护平台著作权时,新媒体平台应注重建立有效的内容预审机制、内容监测系统、证据保全系统以及相应的反馈预警系统。
【图文】:

摄影作品,图片,著作权侵权


逡逑土壤。如图1-1所示,微博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以下三种类型:逡逑I.邋.逦.邋.逦.逦^逡逑微博逦[]逡逑f个人、烺业逡逑组织逡逑-逦逦逦j逡逑图1-邋1微博的侵权主体逡逑(一)微博用户作为微博著作权侵权主体逡逑微博著作权侵权主体为微博平台的其他用户。这类著作权侵权行为人通常的逡逑侵权行为方式,是不经过或未经得原微博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微博作品以逡逑自己名义发表在自己的微博平台上,被复制侵权的多为文字、摄影这类作者署名逡逑不明显且易于摘抄复制的作品。逡逑2017年2月16日,微博用户朱庆福以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害为由,将明星逡逑林志颖告上法庭索赔110万。据悉,,林志颖未经过原著作权人朱庆福同意,将其逡逑发表在微博中的一张摄影作品下载后进行图像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微博发逡逑布。事后林志颖就该行为在微博上向朱庆福致歉。逡逑菊浪娱乐V相逡逑【1PSP夜素茇110万枋志耘三动承泛三.?fI芝烹

本文编号:260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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