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子“法之安生”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09 23:32
本文关键词:论韩非子“法之安生”问题
【摘要】:韩非子之法属于强制性规范,以强权作为保证,这和以传统教化力量为主的礼相区分。法的依据是什么?是依据君主私意,还是依据道?一般的看法,将韩非子之法归结为君主,以君主的私意为立法根据,即“君生法”,《韩非子》所谓“圣王之立法也”(《守道》)。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如牟宗三、唐君毅、高柏园等先生。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没有区分《韩非子》中的“法”在法令、法制两个层面的关系。因为就法令而言,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是毋庸置疑的,臣下、百姓对法令的遵守源于君主权威也是肯定的。而制度层面,君主仍然为“法制”所限定:其一,君主用势需合法;其二,君主用术需合度。在韩非理想之中,君主享有最大“利”,但又非常不自由,其不能突破法制的限定,甚至连选择“让天下”的自由也没有,因为君主与国家非常紧密的绑定在一起。因此法的产生依据并不在于君主,而是有其形而上的根据:法的规范性根源在于道,即韩非子所言“守成理,因自然”(《韩非子·大体》)、“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韩非子·饰邪》)、“道法万全”(《韩非子·饰邪》)、“因道全法”(《韩非子·大体》)。道的含义众说纷纭,一说为精气,一说为总规律。但道之基本的含义有两点:一是道的普遍永恒约束力。万物均受其约束,君主、臣下、百姓甚至国家自身都受“道”的约束;二是道显现为理,提供察知“道”的可能。因此“因道全法”的主要方式在于观天道人道以定法。在韩非子之理想中,惟君主可立法,他认为明君当秉承道的特质,并拥有异于众人的感知推理能力。故而明君能通过道所呈现的理而制定成法。法令的制定及法制的设计,在韩非之理想中是依据“道”。然而在现实中,因道全法具有相当的困难,首先,法之规范性基于国家视角的目的性。行法时,道可落实为法,但法的约束力必须依赖于基于国家视角的利益计量。而君、臣、民均视国家公利为长远利益,这一点在现实中是颇有难度的,从而使得“因道全法”在行法上的效力不足。其次,对君主的过分期待以及“道”自身作用的滞后性直接挑战立法的合道性。从立法的角度,对君主的过分期待和君权的膨胀挑战法的权威,造成立法依据实于君而虚于道的可能。因此道落实为法颇为困难。又因韩非子之“道”是客观的,道的作用,如赏罚,并不能即时显现而是具有滞后性,故其对君主的约束力显得较为“虚”,因此法之强制规范性根源有虚于道而实于君的可能。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B226.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江合友;;韩非术治理论的思想渊源摭论[J];船山学刊;2006年02期
2 王顺然;;“礼仁”与“礼法”——从孔子到荀子再到韩非的简要考察[J];孔子研究;2010年01期
3 王珍愚,李睿,周晶;试比较韩非和马基雅维里的人性论政治思想[J];学术界;2005年04期
,本文编号:116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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