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演变 投稿:程澁澂
本文关键词: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近代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演变 投稿:程澁澂
法学之窗 按照亚当斯密《国富论》的观点,人人自利之后会“自发”产生社会共赢的“利他”主义,而按照《博弈圣经》的观念“利他主义的动机才是最高级、最高尚、最动人也是最值得称赞的”。但这个曾被视作真理的观点早在上个世纪“大萧条”( Great Dep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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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之窗
按照亚当斯密《国富论》的观点,人人自利之后会“自发”产生社会共赢的“利他”主义,而按照《博弈圣经》的观念“利他主义的动机才是最高级、最高尚、最动人也是最值得称赞的”。但这个曾被视作真理的观点早在上个世纪“大萧条”( Great Depression)被无情的打破。卢梭对此有一个经典的观点,他说:“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并不总是能看清幸福”
摩莱里曾经质问道:“既然没有什么比人的行为更自相矛盾,那么理性对于人又有什么作用呢?”在这里我们发现,人本主义赖以存在的基础都并非坚不可摧的,那么如何剖析人性,抑制其恶的一面,从而到达理性的均衡,看来绝不是一劳永逸的工程。
2.人本主义的异化与物化危险。学界常常论述垄断资本主义以来,科学技术的统治所导致的人的异化,抨击其淹没人的意义与价值,使人情关系淡漠,并且使人受到操纵和控制,失去了个性和自由。而以人文的幸福生活为皈依的人本主义可能产生的异化却往往容易被人忽视。我们无法想象,“仅凭理性的推导和功利的计算”如何达致幸福的目的地。人本主义发展到极端,却恰恰是人的主体性消蚀的“罪魁祸首”,法律,在基于人类理性产生之后,却成为脱离并凌驾于人性之上的异化统治力量。因此,“十九世纪的问题是上帝死了,而是世纪的问题是人类死了。”法律的异化发展会形成一种“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至此,被人本主义确认的人的主体性和自由价值却重又受到来自其自身的挑战。另外,人本主义者论证了人的自由本性绝非建立与纯粹虚幻的精神活动基础之上,而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可靠的现实保障。西谚有云:“体面的人是一个有财产的人”。近代以来财产权制度相当发达,而人格权却甚少提及。在近代,“民法中的人作为法律人格形式平等的人,仅是财产自由受充分保护的人,人被淹没于财产中。”人本主义异化后对人的控制,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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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会使人的生活追求单一化,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着意去克服与避免的。
四、中国法治现代化语境下的出路
与西方相比,我国法治人文基础不深人文精神底蕴不足,我们确实应该构建人本法律文化以摆脱法治“无根”栽培的困境。人本思想,在中国这片相对“贫瘠”的土壤上会开出怎样的花?法律毕竟是地方性知识,现代意义上的“人本主义”在很大一定程度上还是舶来品,其作为西方法治的宝贵遗产,在移植过程中我国必然会遇到扬弃的问题。我们借鉴与学习西方人本主义法律思想并不是沿着西方的轨迹重走一遍,其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深思。对人本主义的先天缺陷我们要有预警意识,对其后天引发的异己力量也需要我们克服。我们要以反思理性的精神,尽可能建立主体对话协商的法律运行机制,确立多元的包容精神,宏扬人的主体自由和权利价值。就中国当代国情来说,笔者认为各部门立法建设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加强虽确有必要,但眼下我们更应当做的,是深化法学理论的研究,认清法律的精神气质,真正建立适应中国民情的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作者简介:高颖(1987.11- ),女,汉族,江苏扬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
参考文献:
[1]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J].学术月刊.2001.11期
[2]杜宴林.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4.1期(总第55期)
[3]张晋藩.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特点之一[J].河北法学.2005.9.第23卷第9期[4]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人文精神“流失”及其补救[C].林来梵主编.法律出版社
[5]郝耀武,温静芳.论人本法律文化的现代演进[J].行政与法.P103
近代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演变
文/刘训智
摘 要:近代国籍观念及法律意义上国籍概念的诞生可谓是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进步,为现代国际法的健全与完善提供了重要构成因素。随着近代国籍观念的兴起,中国从清末引进国际法,到制定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经过民国时期对国籍法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国籍法逐渐趋于近代化。
关键词:国籍;大清国籍条例;国籍法
中图分类号:D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9)08-0219-02
系,人的身份开始出现了国别的区分。所以在民族国家建立的同国籍是以个人隶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或
时,一个具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社会也形成了。“由于十八世纪末者身份,其作用在于确立个人与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从历
和十九世纪初国际贸易和交通大为发展,人口的流动也大为增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国籍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资格或者说身份,
加。而内国人同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既然不能完它“起源于其臣民效忠于其国王的观念,”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为
全相等,各国也就感到有必要制定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法律。”既国籍成为法律上的概念提供了条件,使国际法成为国际法体系的
然国籍是用来区别不同国家间国民的,“就一国与他国的关系而重要组成部分。
言,为了表示国家与其居民的关系,国家问体系演变出“国籍”一、国籍概念的起源与发展
的概念。”“国籍的法律制度在国际关系中比它在国内有更重要古代的封建社会并没有国籍观念,国民都是以封建君主的臣
的意义。当一个国内法律秩序并不包含根据国际法只适用于公民而归属于国家的一种身份,这是近代国籍的渊源。而资产阶级
民的任何规范时,国籍就是一个缺乏意义的法律制度了。”也就在建立新兴国家的时候,把领土和国民有效地确定和组织起来,
是说,国籍是从国际政治体系中演变出来的,从其一产生便具有并建立自己的绝对权威。同时,启蒙运动高把人们从神学的统治
了国际法上的意义。因此,以民族国家的建立为基础,在国内法下解放出来,使人们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的民族认同感和
和国际法的共同需求下,国籍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运而生。国族类意识和民族情感。他们把民族的生存、独立、发展以及基
籍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人类对社会生活的认识不断深化,本体制的维护与国家利益联系起来,将自己的身份与国家对应起
国籍已在逐步发展,从观念的不断演变到制定国籍法对本国的国来,将对国家的忠诚置于对家庭、村落、社区、等级、阶级、宗
民予以身份的法律确认,成为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世界各国对教的忠诚之上。历史发展到此,国民与国家才有了相互对应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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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之窗
以颁布施行。《大清国籍条例》分固有籍、入籍、出籍以及复籍共四章二十四款,另加《实施细则》十条。该条例的制订旨在减少海外侨民入籍程度,防止居留国政府对侨民权利的侵犯。同时该条例考虑到“各国国籍法有地脉血脉,即是属地、属人主义,因两主义相持必生抵触”,因此,它采用了以血统主义为主而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折衷办法,并同时考虑了历年来中日关于东北朝鲜移民进行交涉的情形。这种以血统主义为主的合并制度意味着大量华侨将成为法律上的中国公民,清政府理所当然的具有保护海外侨民的权利,而荷兰殖民者将失去对华侨的控制。同时东北的朝鲜移民也得以加入中国国籍,成为清朝的国民,不再受日本帝国主义的利用与盘剥。
1909年清政府制订的国籍法是在我国民法尚未制订且为形势所迫的情况下颁布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价值。首先,国籍条例的制定体现了清政府外交主权观念的增强,构成了我国外交近代化的重要内容。其次,国籍条例的颁布,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从国籍条例的条文中可以看出,该条例是一部血统主义浓厚、主权意识较强,同时汲取了某些西方法意精神的进步法规。它注重固有的传统,博采中外,从法理上为维护海外华侨的利益和确定东北朝鲜移民的国籍提供了重要保障。最后,国籍条例的颁布,是清政府保护侨民和维护东北边疆领土主权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标志着晚清政府外交政策的成熟。
三、民国时期国籍法的发展
北洋政府执政之后,以清政府制定的《大清国籍条例》为基础,于1914年又制定了一部《国籍法》,但是并没有多大的改进。蒋介石建立南京政权后,以北洋政府的《国籍法》为蓝本,做了些局部的修改,制定《中华民国国籍法》,于1929年2月5日公布实施。该《国籍法》自颁布后,国民党进行了修改,在台湾岛内生效。在制定颁布《国籍法》的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颁发了《国籍法施行条例》。这两部法律是国民党南京政府,包括现在的台湾当局,解决“侨民国籍”问题的基本法律文件。该国籍法一共包括五章,仍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的原则。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对国籍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三条,但基本原则和内容并无多大变化。
综观近代中国国籍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外交事务和本国侨民事务中的经验和教训促使清政府认识到确定国民身份之国籍法的重要性,从而开始了国籍法的制定,并为国家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中国近现代的国籍法正是由于清末国籍条例的制定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刘训智(1983- ),男,瑶族,广西桂林人,延边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忠海.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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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贾英健.全球化与民族国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P72[4]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P34
[5][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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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6.P67[8]张静,尹朝晖.晚清国籍法之由来及影响探析.柳州师专学报.2002.3.P95
国籍的认同也趋于一致,国籍法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外交事务和侨民的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清末国籍条例的制定
中国近代、也是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国籍法,是清朝宣统元年(1909年)由清朝廷颁布施行的《国籍条例》。这部国籍法的起草和颁发源于荷属爪哇华侨的请求,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清政府在与日本交涉东北边疆朝鲜移民的国籍问题时,由于没有国籍法上的依据,处于被动境地,主权权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也促使清政府加紧制定国籍法,以明确东北朝鲜移民的国籍,解决中日之间的纠纷。
清政府就华侨的国籍问题同荷兰进行交涉始于1882年噶罗巴华商致广西候补知府李甸清的一封信,信中极言当地华民之众,并请求于当地设驻领事实行保护。李随即转告南洋大臣左宗棠,并称:“华民生聚于斯,贸易于斯者,又不止加于日本、金山、秘鲁、西班牙等处十倍。其寄居四五代,置田宅、长子孙者,既成土著,即往来商贾,亦令造册稽查。间有将该处生长之华民编为西籍,将册寄回西京,虽日后回华,仍归西官管辖,中国官员不必过问之说,未审总理衙门有无成议。如果准行,则冒籍滋事之人,沿海皆是,窃恐南洋数百万众亦复非中华有矣。”这说明清政府的官员们已注意到华侨改籍所带来后果的严重性,并欲防止海外华侨被编人外籍。
清政府与日本关于东北朝鲜移民的交涉始于日本侵占朝鲜,篡夺朝鲜的主权权利之时。日本出于侵略中国东北的利益需要,以东北朝鲜移民的国籍问题为借口,向清政府提出主权要求,企图利用东北的朝鲜移民侵占中国东北,进而侵略全中国。在与日本的交涉中,由于清政府缺乏法律依据对朝鲜移民身份的确定,只是以剃发易服的方式确认朝鲜移民为大清国民,成为日本否认朝鲜移民为清朝国民的口实,继而主张东北的延边地区为朝鲜的领土。在与日本的长期交涉中,清政府一直处于被动局面,在领土主权方面受到了很大损失。清朝末年著名的反日爱国官员吴禄贞就认为:“各界争端,遂因韩民越垦而起。”同时他强调指出:未能制定国籍法是清廷边疆政策的一大失误,“我国近日国籍法未立,内外无别,固不独对于韩民为然,而韩民之移住我国者至十余万人,毫无国籍之别,实为莫大之隐患。夫一人不准有两国国籍,此国际私法之定则也。”国籍法在近代国际法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因为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或集体成员的身份,而该国家或集体成员的行为、决定与行动方针是由代表他们的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的。清政府在与日本的斗争中,深深体会到一国无成文的“国籍法”,只靠“剃发易服”,很难明确归化人,而且在对日交涉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境地,加上于荷属爪哇华侨的国籍问题,出于维护领土主权和保护侨民权利的考虑于1909年参照各国国籍法,,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外国人,包括对朝鲜移民入籍均作了明确规定。这给延吉府提供了一个划时代的契机,使它得以根据现代的国籍法,更好地解决朝鲜族的入籍问题。同时为解决华侨的国籍问题,保护他们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光绪三十四年,荷兰殖民者强迫荷属爪哇华侨加入荷兰籍。在此情况下,广大爱国华侨,在泗水集会商讨抵制办法。办法之一,就是请清王朝及早制定国籍法,以确定华侨国籍。加之东北边疆的朝鲜移民因为国籍问题成为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的尖兵,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巨大威胁。为此,修订法律馆于宣统元年拟出了《大清国籍法草案》,然后咨报外务部,联衔上奏朝廷,该法草案由宪政编查馆审查核议,更名为《大清国籍条例》,最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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