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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哲学转型期中的“现象学”之谜

发布时间:2020-06-09 18:18
【摘要】:尽管对于欧陆现象学运动知之甚少,维特根斯坦还是在他于 1929 年年初重返 剑桥之际独立地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的“现象学”版本。他的“现象学”观可以被归 结为这样一个信条:用一种所谓的“现象学语言”来再现被直接给予的现象乃是可 能的,而同样的任务则是日常—物理语言所无法胜任的。但通过对于“予料”之本 性的深入探索,维氏却不得不承认了:再现直接经验的任何尝试都会不可避免地牵 涉到物理语言的表达式,且这种牵涉恰恰是以牺牲“现象学语言”自身的独立性为 代价的。这一发现最终导致了维氏对于“现象学”的放弃。 本论文的讨论将聚焦于维氏哲学转型期中的这一短暂却又意义深远的“现象学 阶段”。此项研究所依据的文献除了维氏正面表述其“现象学”立场的短篇论文 《略论逻辑形式》以外,还将包括在国际上最新公布的维氏转型期文献汇编《维也 纳版本》,尤其是该丛书的第十一卷《大打字稿》。通过对于这些材料的解读,作 者将向读者展现维氏在“现象学建构”与“现象学批判”这两个名目下所先后展开 的对于感觉予料表达式的研究路数。本文所试图论证的要点可以被概括为: (1)维氏的“现象学阶段”可以被视为他关于“心理学的哲学”的长期学术 兴趣的发端点——这一兴趣一直延续到他生命的终点,却并未体现于其早年作品 《逻辑哲学论》之中; (2)通过将“原子命题”解释为对于感觉予料的最简单的描述(而不是像《逻 辑哲学论》那样回避对于“原子命题”之所是的正面解说),维氏的“现象学阶 段”乃是向我们展现了他该时期的哲学立场与罗素的经验论版本的“逻辑原子主 义”之间的令人惊讶的亲缘关系; (3)通过否认任何试图用语言手段来标示或描述予料的企图,并通过对于予料 自身的绝对性的展示,维氏对于他自己的“现象学”观念的批判实际上乃是复活了 他在《逻辑哲学论》时代就已作出的对于“不可说性”与“可说性”的二分法。在 《大打字稿》中,这一二分法在他对于时间表达式、空间表达式与人称表达式的分 析中得到了细化,并导致了他对于“记忆时间”与“物理时间”的区分,以及对于 “视觉空间”与“欧几里得空间”的区分,等等; (4)从另一个视角来看,维氏对于“现象学语言”观念的拆解也可以被视为同 一观念在被加以彻底化后所导出的必然后果,因为这一拆解工作实际上乃是加强 了,而不是削弱了他在写作《略论逻辑形式》时就已怀有的信念,即:必须将物理 系统严格地区分于在现象中被直接给予的东西。换言之,维氏在这一拆解工作中所 IV WP=6 做的,只不过就是暴露了这一信念本身与对于现象之“可说性”的坚执之间的固有 矛盾罢了——而所谓“现象学语言”的幻相,亦正是导源于上述坚执; (5)然而,根据维氏的本意,感觉予料与物理语言(作为唯一可能的语言)之 间巨大的逻辑差异却并不意味着后者与前者毫无关联,而只是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关 系并不遵循着所谓的“原本—摹本”模式,而遵循的乃是“屏幕呈现—胶片运作” 模式。后一种模式同时也就暗示了:现象自身是可以在物理语言/物理系统中被唤 起的(或者说,现象是可以包摄于物理系统的)——尽管现象确然不可以被物理语 言所描述; (6)就这样,维氏便带领我们告别了那种已经过时了的、试图“完美地再现直 接予料”的雄心壮志,而由此开辟了这样一片新的思想天地:这里既是所谓的“语 法综观”工作的展开之所,同时也是他自己的后期哲学的形成之域。但是,由于还 不太情愿立即放弃“现象学”这个术语,维氏毕竟还是在《大打字稿》中暂时地保 留了它,尽管此时“现象学”一词的含义已经被等同为“语法” 了。而在《哲学 研究》的文本中,甚至这种有限度的保留也被放弃了; (7)本文认为,只有在透彻解读维氏在《大打字稿》中所作出的“现象学语 言”批判的前提下,《哲学研究》对于“私人语言”的批判才能得到富有成果的理 解(因为前一种批判其实就已构成了后一种批判的雏形)。根据本文的意见,“私 人语言论证”的要点并不在于去否认感觉予料在我们关于感觉的语言游戏中所扮演 的角色,而在于对于它们所扮演的角色之本性的重新认识。根据维氏的意见,感觉 无论如何也不是对应于语词的被指称物或是名称的意义之源,而是在特定环境下被 呈现出来的、具有绝对自明性的东西——同时它们也构成了使得我们关于感觉的语 言游戏得以展开的逻辑前提。从维氏的这一论断中我们不难引申出:像“我”、 “现在(当下)”、“这”这样的索引词并非是对于予料自身特征的提示,同时, 去谈论现象的时—空形式与人格所有形式亦是误人子弟的。这样,支撑“私人语 言”观的两块基石——“必定存在着只可被呈现给‘我’的私人予料”与“必定可 能存在着一种被特制出来的用以指称这些予料的词汇表”——就都被一一地摧毁 了; (8)在要点(7)的基础上,本文作者将向读者展示对于“私人语言论证”的 传统解释错失要害之处。众所周知,对于该论证的流行解释策略就是将该论证与维 氏对于“遵从规则”之重要性的强调联系起来,因为据说规则是不能被私自地制定 与遵守的。但为这些解释者所忽略的问题,却是对于“为何被私自地制定与遵守的 规则并非名副其实的规则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B5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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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2 庞学铨;身体性理论:新现象学解决心身关系的新尝试[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06期

3 G.H.冯·赖特,陈波;维特根斯坦和传统[J];哲学译丛;2001年01期

4 R.艾姬蒂,徐英瑾;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的现象学再现[J];世界哲学;2004年01期

5 李红;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概念的澄清[J];哲学研究;2004年03期



本文编号:270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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