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德性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7 00:12
【摘要】: 大卫·休谟(1711——1776)是十八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休谟的德性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分析休谟的德性思想入手,挖掘出一些对我国当前美德和制度建设有益的启迪。 休谟的德性思想主要分为人为德性和自然德性两个方面。休谟认为自然之德主要是指它们是由人的原始本能而产生的德性,起源于人类本性中固有的道德感,能够天然地激发旁观者愉快和赞赏的情感,这种愉快和赞赏的情感或者源于品质的愉悦性或者源于品质的有用性。主要包括仁爱、自尊、勇敢与哲学宁静、智慧与审慎等。人为之德是指出于应付人类环境的需要,通过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产生的规则以及遵守规则的德性。形成人为德性的自然动机或原始动机是人的自爱情感,但是道德区分则是源于我们在接受了一种普遍观点之后形成的对他人利益的同情心,即对公共利益的共通感。正是这种共同利益感,使人为德性得以产生并持续地发挥效用,维护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如正义、守诺、忠顺、贞操等。这些思想构成了休谟丰富而别具特色的德性思想。它明确指出了自然与人为之德的关联,开启德性形成的进化论模式,将传统与时代的精神整合在一起。不仅从理论上实现由自然到人为的过渡,开启了情感与规则制度相结合的社会研究方法,启发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思路;而且,对现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具有纠偏意义,也为我国伦理道德的研究与实践,尤其是我国长久以来无法解决的“内圣外王”等,都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医科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B561.2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医科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B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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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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