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理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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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分析,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由历史辩证法和历史理论两大部分构成:历史辩证法主要研究历史观念,诸如历史研究的原则和范式、历史理论叙述的方法和理论框架等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形式的方面;历史理论主要探究和叙述历史事实的存在,诸如社会结构和历史运动规律等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内容的方面。在这两大部分中,历史理论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性质和特征的则是历史辩证法,因为任何历史理论中的基本原理、范畴和概念,总要通过一定的理论框架才能得到解释,从而呈现其意义;任何历史理论的重构和创新,都要通过历史观念的更新、研究范式的变化来实现。正是这样,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生变革的时代,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总会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题,而那些富有创造精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总是吸取当代哲学思想资源,重新阐发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来更新马克思的历史理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为了分析帝国主义现象,罗莎·卢森堡以总体性方法重新阐释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创造了马克思主义的帝国主义理论;20世纪初,面对欧洲资本主义的新变化,葛兰西、卢卡奇以现象学的方法阐发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创造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文化批判理论;20世纪40年代,列斐弗尔吸取存在主义的方法,以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概念为核心重新阐发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创造了日常生活批判理论。
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重视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研究不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更重视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而把历史辩证法的研究留给了唯物辩证法。瞿秋白在《马克思主义之意义》一文中强调:“马克思主义,通常以为是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或者阶级斗争论,如此而已。其实这是大错特错的。马克思主义是对于宇宙、自然界、人类社会之统一的观点,统一的方法。何以马克思主义的宇宙观及社会观是统一的呢?因为他对于现实里的一切现象都以‘现代的’或互辩法的(dialectical)——即第亚力克谛的唯物论观点去解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根本的基础,就是所谓马克思的哲学。”①瞿秋白在这里所说的辩证法是一般意义上的辩证法,即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而不是历史辩证法,他这样定义辩证法,旨在纠正那种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由辩证法唯物论或马克思主义宇宙观、历史唯物论、社会经济理论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理论、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四个部分构成的,其中第一个部分即辩证法唯物论,是统一其他三个部分的基础,当然也是历史唯物论的根据。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历史唯物主义降低为一般历史理论,即只论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至于这个理论的哲学根据则要到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之外的唯物辩证法中去寻找。这实际上否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有自身的哲学根据,否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就可以成为哲学。瞿秋白的这一观点为大多数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并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简化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部分。②然而,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所坚持的这一观点正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反对和批判的观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根据不在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之外,而在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之中,这个根据就是历史辩证法。可见,是否承认历史辩证法,是否把历史辩证法看作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根据,关乎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性质的根本性问题。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之区别就是从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中产生出来的。
如果仅是哲学传统的区别,我们大可不必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衡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问题是,21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陷入了空前的困境:一方面,中国市场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问题,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建构、中国文化建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消费方式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等,要求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去面对、研究和建立新的理论;另一方面,中国原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框架是按自然科学和技术理性的原则构造起来的,难以容纳价值、文化建设方面的新问题,使这些问题难以在理论上深化,只能在经验层面上作片断的说明。这种困境表明,中国的历史唯物主义若要走进当下中国社会,提出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新的价值理念,解决中国文化建设的根本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原有的理论框架,建立新的理论框架。在哲学史上,理论框架的变化总是与哲学观念的变革和哲学传统的更新相联系,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系结构中,哲学观念的变革和哲学传统的更新从来就是历史辩证法的课题。这样一来,研究历史辩证法,重新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的传统,改造原有的理性结构,就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更新必经的一环。从这个角度看,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及其成果是可以为我们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所借鉴。
历史辩证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根据,在于它有自己的理性结构,阿尔都塞把它称之为“总问题”,哈贝马斯把它称之为“形式”③。不论是“总问题”,还是“形式”,都表达了一个意思,即理性结构是历史理论背后的东西,是支配历史理论、重组历史理论的东西,因此,它不是具体的历史问题和历史理论,而是历史的思想和观念,是反思历史的思维结构。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考察“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理性结构”。从思想起源的角度考察,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有三大思想资源:一是维科的历史哲学,二是黑格尔的现象学,三是政治经济学。这三大思想资源在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创造过程中既相互作用,又有主次之分:一方面,维科的历史哲学给予马克思创造历史辩证法以历史主义的理论框架和哲学传统的归属,无疑在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创造中占有主导地位,马克思正是以历史主义的理论框架“颠倒”了黑格尔的现象学,改造了政治经济学,建立了历史辩证法的思维结构和感性形式。另一方面,黑格尔的现象学和政治经济学又是马克思改造维科的历史主义原则并最终超越维科历史哲学的环节,缺失了这个环节,马克思历史主义原则的革命性和批判性就变得不可理解了。为此,本文将依次论述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这三大思想起源,说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是维科历史哲学传统的继承和革新,其理性结构本质上是文化哲学的历史理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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