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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2016改革方向_2016年教师职称还评吗_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

发布时间:2016-08-23 14:20

  本文关键词:教师职称,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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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启动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这里以问答的形式,对大家广泛关注的20个问题进行诠释。

一、如何理解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

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主要内容就是评聘结合。职称评审应该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即按岗评聘,有岗才能评,评了才可聘。

二、为什么进行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可聘用数量是如何确定的?

调整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优化完善”任务,也是我省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存在超评、超聘问题的情况下推进改革的重要措施。此次调整幅度统一确定为8个百分点,调整方式是提副高、降初级,中级保持不变。为使改革期间评聘工作可持续开展,坚持“一次调整、分3年使用原则”,对调整的8个百分点规定按“三三二结构”分3年使用。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市空岗、分年使用的3个百分点空岗、未来年度退休人员预测数、副高级女同志政策性延退预测人数四个因素,同时考虑各市改革前超聘情况,最终确定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和省直属中小学校2016年、2017年度可聘用岗位数量的指导标准。2018年可聘用岗位数量,通过年度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有关文件予以确认。

三、怎么理解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期间年度可聘用副高级岗位数量?

为有效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文件,对各市年度可使用岗位数量进行总量指导。总量指导控制标准为各年度各市可以最多评聘副高级岗位数量,各市实际评聘数量不可超过总量指导标准。各市在省规定数量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所用数量的多少,并合理确定分配规则。分配可聘用岗位数量时,要考虑各地区、各学段、各类型单位等结构特点,也要考虑现有资格而未聘用人员和正常晋级人员的平衡问题。

四、调整后的新增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是否需要分等级?

改革期间,原岗位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暂不做调整,新增岗位数量纳入各层级的最低等级数量使用,待改革结束进入常态化管理后,再按新设置的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使用。

五、各学校(单位)如何使用可聘用岗位数量?

这里的可聘用岗位数量是指层级可聘用岗位数量(即层级内各等级空余岗位之和)。各学校(单位)在使用可聘用岗位数量时,不抵减原超聘数量。各学校(单位)在使用指标时要统筹考虑已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人员和新增的、符合评审条件的参评人员,合理分配上述两类人员的可聘用岗位数量。同时,学校(单位)也要考虑本单位的长远发展,适当控制使用数量,当年结余的数量可在以后年度使用。

六、哪些人员可享用不占岗政策?岗位如何使用?

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辽宁省优秀专家、全国特级教师在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不占用其所在学校(单位)的岗位职数,这里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对于已聘用在副高级岗位上的上述人员,学校在正常的副高级可使用岗位数量上增加这些教师的数量作为当年可使用数量;二是未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上述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参加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七、教师进修学院(校)是否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范围?

各级教师进修学院(校)改革前原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管理的人员都属本次改革范围,正常参加本次人员过渡、职称评审工作;改革前原纳入中职教师职称系列管理的人员仍按中职系列参加职称评审和聘用。教师进修学院(校)作为单位,需按改革中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政策进行新的岗位设置,不符合的应及时调整。

八、改革后,学校(单位)在职称(职务)评聘中的作用是什么?

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更加体现了学校(单位)的主体作用,只有经过学校(单位)评价后,,教师才能进入职称评委会评审环节,所以学校(单位)评聘推荐工作非常重要。学校(单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教师队伍情况制定本单位评聘推荐方案、评聘推荐标准条件,公布本年度可使用的岗位总量,包括已具有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副高级或中级岗位人员可使用的岗位数(统称一类岗位)、符合参评条件的新增人员可使用的岗位数量(统称二类岗位)。

学校(单位)的评聘推荐标准条件立足于岗位聘用,应不低于省、市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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