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初探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文章将对金融监管法的七项基本原则做简单地介绍。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法 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主要是由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组成。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体现了金融监管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监管法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监管活动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和统率作用。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以下七项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金融监管作为公共行政之一种,当然也应当遵循依法监管这项原则。金融监管行为是国家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体现,其行为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银行业监管法确定了金融监管应当遵照依法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来讲,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法定性、监管内容法定性、监管权力的法定性和监管程序的法定性。
依法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要求是:第一,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确保金融监管主体和权力的法定性,同时也保证了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体现了这一要求,该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该条规定了负责金融业金融监管的机构以及职权。第二,金融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金融监管主体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主体行使权力过程中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实体法上的规定和还要符合程序法上的规定。第三,金融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和技术变革的新变化,赋予金融监管主体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限制的话,可能会使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对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要有一定的限制,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为限。第四,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监管主体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也符合权责统一的要求。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独立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独立于政府,其行使监管权力不受政府干涉,这项原则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的规定体现了该原则。独立性原则的确定可以说为监管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
三、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依靠那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金融监管行为是发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作用。国家经济的发展仍然要遵从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原则,不能本末倒置。因此,该原则强调了金融监管的限度。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具体来讲,监管者不能变成金融机构的决策者,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市场经营管理。这是因为过多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事务,会侵犯金融机构的经营权,不利于金融机构保持竞争的活力,不利于金融的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总之,监管主体的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把握监管的限度、内容,一定要严格遵循度监管原则。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具体地说,公开原则是指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方式,依法公开不仅可以使公权和私权得到平衡,而且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此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当局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障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该原则要求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在公开原则基础上,对一切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保证社会对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的实现。公正原则由两部分内容构成,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依照法律行使监管权、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并在做出监管行为之前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而程序公正则是指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做出监管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社会,“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金融监管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它对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要遵循公正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对该原则予以确认。
五、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它为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生机活力提供了保障。效率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
首先,经济效率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主体不应压制金融创新,而应当是通过鼓励、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方式,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最终提高经济效率。如果金融监管过度,会造成阻碍金融业的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后果,必定会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金融监管过于宽松,则会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进而引起金融经济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加剧等不利后果。因此,监管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力时一定要注重经济效率。
其次,行政效率则是指监管者要用成本最小的方式达到金融监管目标。它最为核心的内容是金融机构从安全保障体系中所获得的收益要超过因监管而支出的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体系和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则此监管行为就成为金融行业竞争发展的阻碍和负担,,这样的监管行为应当尽量避免。
再次,社会效益也是效率原则的内容之一。金融监管法作为一部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其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益价值就是最好的体现。金融危机不仅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更会引起政治的不稳定和社会动荡。因此,对金融机构实行强有力的监管,可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总之,效率原则是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的统一。金融监管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要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考虑到相关因素以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六、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之间职责要分明、分工要合理,并相互配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它不仅包括分业监管,而且还包括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与专门机关的外部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的结合。其中,分业监管具体是指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目前,我国对的金融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所以,监管过程中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项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了确认。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七、国际合作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跨国经营、资本全球流动,同时风险和危机也随之传播。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对金融业实施有效地监管。2007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综上,我国金融监管法中共有上述七项基本原则。这七项金融监管原则不仅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另外,该七项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而且又自成一体,同时也体现了金融监管法的本质和价值,对金融监管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本文编号:1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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