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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13 14:41

 

  论文摘要 随着机动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日趋严峻。2011年,我国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就占到30%到40%。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危害,不止会造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惨剧,亦会造成机动车间相向相撞或追尾的事故发生。开启远光灯的一方机动车驾驶者却没有参与民事赔偿,他们无疑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论文关键词 夜间行车 远光灯 机动车 民事赔偿

  处在风险社会,更多的体现为“人化”的风险,风险的构成已由最初的自然风险占主导逐渐变为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占主导。这些“人为” 风险虽然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但同时为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否则将会造成无法估量的社会损失。因此,人类既具有冒险精神,更有寻求安全的本能,通过法律制度的创建就为这两种价值取向规制了框架。国家将公众比较关注的风险纳入自己的视野,并以法律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禁止。面对层出不穷的各式风险,法律要作出新的阐释以适应这种风险的发生。
  随着机动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日趋严峻。如何有效地减少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及减轻事故严重程度,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的问题就十分显著。2011年,我国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就占到30%到40%。 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危害,不止会造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惨剧,亦会造成机动车间相向相撞或追尾的事故发生。

  一、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事故分析

  机动车驾驶者在对向远光灯的影响下,会出现半秒钟视觉失明,正前方出现视觉盲区。在这半秒钟的时间内,行人出现,机动车驾驶者来不及采取措施。事故最终导致行人受伤或死亡,而行人在横穿马路时未按交通规则行走于斑马线。而肇事机动车驾驶者没有减速。因此,双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都有责任。对向机动车滥用远光灯,致使行人被光晕掩盖,对向机动车驾驶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滥用远光灯机动车驾驶者类型
  一类是刚开车的“新手”,他们所在驾校往往忽略了一些细节的培训,其中就包括远光灯和近光灯的变换问题。再加上买了新车就上路,新手根本弄不明白近光灯和远光灯的区别。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者可能是部分“炫耀”,部分是高档车主,高档车的车灯一般都比较亮,因此格外晃眼。第三类机动车驾驶者就是大货车司机,这类车车身庞大,为了更好的视线,往往会一直开着远光灯。
  (二)机动车驾驶者行为分析
  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上,或者说事故发生责任承担上,比起其他客观条件本身,机动车驾驶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更多责任。机动车驾驶者的驾驶情况取决于很多方面。首先,驾驶技术的高低。其次,驾驶时,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是高兴、难过、饮酒或酗酒都会影响驾驶。
  此外,其他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驾驶者而言就属于环境特征,是外部因素。不良光线条件不利于机动车驾驶者对周围交通环境的正常感知和及时反应。
  (三) 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事故原因分析
  影响机动车驾驶者的对向车的耀眼的远光灯成为了他撞人的直接原因。但根据我国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条例等的规定,出现车距极近开远光灯的对向车,机动车驾驶者应该减速慢行、靠边停车,其违反了相关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条例等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失。如此一来,对向与机动车驾驶人会车的开远光灯的一方驾驶者,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间接危害。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开启远光灯,对对向机动车造成视觉盲点,易相撞,发生车祸。对随其后的机动车亦是如此。
  (四)夜间行车远光灯违法行为取证难度大
  一线交警表示:“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是一种稍纵即逝的违法行为,当我们把车子拦下来,驾驶员只要轻轻一拨,就改变了灯光模式,所以取证很难。并且使用远光灯只有人工确认进行处罚,不像闯红灯、超速一样能通过电子探头实现,给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 “主要是导致取证时比较困难,也不会将一辆正常行驶的车高速叫停来查违规开远光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也很难界定。除非驾驶员自己承认。”

  二、由于远光灯的不当使用造成交通事故,开启远光灯一方机动车主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第2款,第48条第5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条的第2款可以看出,当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造成“车撞人”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主要还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实践案例来看,对向车远光灯的机动车驾驶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单纯让肇事机动车驾驶者独力承担对非机动的行人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机动车进行规制。


  (二)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上也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归责原则处理。但由于第76条的设定本身过于疏漏。没有针对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的相关法律规则原则的规定。道路机动车驾驶者的非职业化,几乎人人都可称为机动车驾驶者,于是法律的作用更加重要。

 

 

  (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条,第1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四)由于远光灯的不当使用造成交通事故,开启远光灯一方机动车主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上述取证难的问题——“取证时比较困难,也不会将一辆正常行驶的车高速叫停来查违规开远光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也很难界定。除非驾驶员自己承认。”发生交通事故更是转瞬的事情,大家关注点都在交通事故上,在肇事者身上。开启远光灯的机动车驾驶者却很少被关注,哪怕被关注,摄像头也不一定抓拍到他,哪怕抓拍到他,也很难定开启远光灯一方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
  假设抓到了开启远光灯的机动车驾驶者,同时取得了开启远光灯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诱因。依据民法通则,此时,开启远光灯一方机动车驾驶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开启远光灯一方机动车驾驶者与肇事机动车驾驶者可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共同责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额各自承担责任。 开启远光灯一方的机动车驾驶者无疑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依。依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启远光灯的一方机动车与肇事机动车可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且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
  虽然,独立从一方机动车滥用远光灯,就让其承担责任,表面看起来是轻罪重罚。但是整个法律体系如阶梯状伸展开来,首先由民法调整轻微的民事损害,然后行政法更加强制,刑法是用国家暴力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这三部法律具有内在融合性。当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本来由民法调整的行为,需要上升到行政法的强度,甚至刑法的领域也是合理的。更何况,民事责任承担,,简言之,民事赔偿是对他方经济的补偿,同时也是对己方的违规行为的警戒,本无可厚非。
  一方机动车在夜间行车开启远光灯时,不考虑给其他机动车造成的视觉盲点,与肇事机动车最终肇事密不可分。此种情况的行为模式,有些类似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同时显然也有不类似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地方,因为夜间行车开启远光灯的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任何的损害。但此种情形下,让肇事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不合理。当非机动车方(多为行人)也有过错,横穿马路时,相对减轻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机动车驾驶者只承担减轻后的大部分责任也是不合理。毕竟“致盲”是别人造成的,把滥用远光灯当成一般的普通的行为,不足以在机动车驾驶这样高危的活动中寻得公正。开启远光灯的一方机动车驾驶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可基于过错推定。来硬性规制滥用远光灯的行为。
  此时,对远光灯的行为也需进行细化。分为滥用和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而滥用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至于赔偿比例,可按照上一年度本城市的月平均工资赔付。数额足以以儆效尤。也考虑了中国各地区收入差异大的国情。这是居于过错和机动车驾驶的风险性作出的利益权衡。
  一方机动车在夜间行车时,不考虑对向车的视觉盲点,与肇事机动车的最终肇事密不可分。夜间行车开启远光灯的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任何的损害。但是造成肇事机动车驾驶者的瞬间致盲,相当于致害人在半秒钟之内作为一个“盲人”来进行驾驶这样危险性高的行为,让肇事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不合理。把滥用远光灯当成日常行为,而不不予以法律评价,不足以使人们在机动车驾驶这样高危的活动中寻得公正。由于远光灯的不当使用造成交通事故,开启远光灯一方机动车主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编号: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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