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WTO框架下看我国农业国内支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农业补贴政策一直贯穿于各个国家的农业政策之中,是一个国家保护本国农业的重要手段,在乌拉圭回合达成《农业协定》之后,各个国家都开始依据《农业协定》进行农业补贴的调整,以期更好的推动本国农业的发展。我国在入世之后,应该如何调整农业补贴政策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农业国内支持 《农业协定》 黄箱政策 绿箱政策 蓝箱政策
一、农业补贴的定义
要了解什么是农业国内支持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农业补贴。根据《农业协定》的描述,农业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两个部分。那什么是农业补贴呢?由于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农业补贴的概念问题,但是根据该协定可以判断它是指一成员方政府对国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的综合支持。农业补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补贴是指政府及其相关公共机构所给予农业产业或农产品的一切形式的资金及实物的支持,例如免征税款或直接的资金投入等。而狭义的农业补贴则仅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农业产业目标而进行的现实的财政资金直接转移中的“赠款性”补助金或补贴金的依法发放,德国公法学界称之为“亏损性补贴”, 意指“不要求返还的金钱给付, 对国库来说, 这种给付是一种‘亏损’”。
二、农业国内支持的概述
(一)农业国内支持的定义
根据农业补贴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内支持首先是一种农业补贴,也就是说它的大致含义与农业补贴相同,都是指一国内的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给予农业和农产品各种形式的支持和保护的一系列措施。但是由于《农业协定》的相关规定,农业国内支持是在该协定允许情况下存在的一种农业补贴。简单来说,农业国内支持就在特定条件下被允许存在,政府可以合理实施,用来保证本国农业良性发展的一种农业补贴。
(二)农业国内支持的类型
这里所讨论的农业国内支持的类型主要是基于《农业协定》来讨论的,而根据《农业协定》农业国内支持主要被分为三个类型:
1.绿箱政策”
指基本不会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农业补贴,包括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为保障粮食安全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方面的政府投入。对于这类型的农业补贴,根据《农业协定》的规定任何国家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
2.“黄箱政策”
指那些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补贴,主要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直接的价格补贴、免于征收相关税款等。对于这类型的农业补贴,根据《农业协定》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削减义务。但是《农业协定》的第6.4条与第6.2条还规定了关于微量允许与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的例外规定。在满足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免除削减义务。
3.蓝箱政策”
是为满足欧盟和美国的要求, 《农业协定》第6.5条规定, 一些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的“黄箱政策”(如休耕补贴等) 可纳入“蓝箱政策”,免予削减承诺, 不受《农业协定》的约束和限制。这些政策措施在发展中国家很少用。
三、国农业国内支持存在的问题
根据《农业协定》之规定, WTO 规则下的农业补贴主要包括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两个部分。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已经承诺放弃出口补贴, 因此我国的农业补贴主要是指国内支持, 包括“绿箱支持”和“黄箱支持”两个方面。中国的农业补贴政策是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从那时候开始中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就一直在适应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入世之后,虽然我国不断完善和发展农业补贴政策,使其适应我国农业的发展现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依据《农业协定》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农业补贴即国内支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的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不论从“黄箱政策”还是“绿箱政策”上来看,我国的政府资金投入都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我国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但是对农业国内支持的资金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及欧美发达国家。而且我国的农业特点本来就是分散经营、成本高、利润低、农业科技发展严重落后,如果不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那么我们国家的农业必定会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受到巨大的冲击。
(二)对“黄箱政策”利用不均衡
我国的农业国内支持主要集中在“黄箱政策”中的种子化肥补贴和价格支持等上面且大部分是集中在流通环节,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较少。这样就导致了农民直接从中得到的利益少,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我国政府对“黄箱政策”的资金投入也相对不足,这也影响的到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三)再次,“绿箱政策”的使用范围狭窄
关于农业补贴的“绿箱政策”在我国使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绿箱政策”的具体使用主要集中在政府财政对一般性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补贴、保护粮食安全而提供的公共补贴、粮食援助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以及对落后地区发展补贴等。这些补贴政策仅仅只占《农业协定》所允许的11项“绿箱政策”的二分之一左右。相对的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和对生产者本身的补贴等比较少,而欧美国家却充分的把握了对“绿箱政策”的利用来保证本国农业的良好发展。
(四)再次,“蓝箱政策”闲置未用
虽说依据《农业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有关的“黄箱政策”可以归为“蓝箱政策”,可免除减让, 不受到《农业协定》的约束和限制。但是由于我国自身经济实力的有限或者说受到我国相关政策影响,,“蓝箱政策”始终没有使用。
四、国农业国内支持的应对策略
(一)加大政府对农业国内支持的资金投入
加大政府对农业国内支持的资金投入听起来是一个十分空洞的说法,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资金投入作为前提和保障,那么任何对策都是空话。要想调整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的农业发展和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就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正如我们所能了解的到的那样,欧美国家一年对农业的补贴金额十分巨大,并由此来保证本国农产品贸易的迅速发展。例如,农业补贴占欧盟总财政支出的40%-42%,法国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受惠国, 每年得到的农业补贴将近100亿欧元, 占欧盟总农业补贴额的22.1%,占欧盟总财政支出的9%。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欧美国家对农业补贴的资金投入数额巨大,而我国的财政支持力度相比之下差距较大。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财政资金对农业国内支持的力度,只有这样其他的具体的农业国内支持措施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才能使我国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上占据有利的地位。
(二)充分利用“黄箱政策”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按照我国在《农业协定》承诺的微量允许标准8.5%来看,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远远低于此水平,尤其是对一些特定产品的支持力度还十分不够。因此我国可以在8.5%的微量允许内充分投入资金,利用《农业协定》所给予的政策优势来推动我国农业的更好更快更均衡的发展。在充分投入资金到“黄箱政策”中时,我们还需注意的是应该调整“黄箱政策”范围内的农业国内支持的结构。例如,将间接补贴尽量转为直接补贴,由于我国在“黄箱政策”的利用上主要还是集中在对农产品价格的直接定价收购和最低保护价收购以及部分生产性资料的差价补贴上,这些补贴主要是一些流通领域的补贴,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显得十分短缺。这样使农民能够直接获利的收入较少,容易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的长期发展。因此我国对“黄箱政策”的利用应该尽量将间接补贴转为直接补贴,即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环节,让农民直接得到补贴的资金,以直接得利。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建立和完善良种补贴制度和加大对农民在生产期间所面对的风险基金的储备,以此提高农民面对风险的能力和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扩大“绿箱政策”的使用范围,注重多方面协调使用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绿箱政策”的利用稍显不足,存在许多空白地带,而且对其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政府的一般性服务。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其各项措施,同时调整利用结构,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推动我国农业的进一步良性发展。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扩大对农业的科技资金投入
目前,我国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多,但是我国对农业的科技投入大大的不足。须知道,科技的进步才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就像以前常常提到的“科教兴国”一样,同样的科教还能兴农,推动我国农业快速发展。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笔者认为主要应该集中在良种研发、农产品加工技术改进、农业高科技与农业产业化的科技结合等几个方面。这样才能使我国能够从农业生产到加工、开发再到销售占据全面优势,保证我国农业的高效发展。
2.扩大对农民科学教育与培养的资金投入
其实这一点是基于我国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之上的,众所周知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于新新农业科技的了解与应用自然不够。因此,我国除了应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之外,更加不能忽视对农民自身科学素养的教育与培养。只有农民本身掌握了农业科学技术,才能真正的使其运用到农业生产和加工之中,使农业科技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提高农民收入,保证农业优势。笔者认为,对于农民的科学教育与培养应该建立专项资金,通过在农村建立一些专门的教育基地对农民的科学知识进行培养与教育,或者是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知识宣传活动,以达到普及基本科学知识,丰富农民的知识体系的目的。
3.扩大对农业生产者本身的补贴,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一直以来对农业生产者本身的补贴都十分的缺乏,这样会使许多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影响其对农业生产的信心。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者本身的直接补贴,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在“绿箱政策”当中包括的农业保险补贴除了我国关注与投入较多的自然灾害补贴之外还包括对生产者的退休计划提供的补贴。笔者认为,我国主要需要加强的农业保险补贴的方面就在于要加大对生产者退休后的养老问题提供的补贴,以此激发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对农业的信心,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劳动力。
(四)适当利用“蓝箱政策”
对于“蓝箱政策”我国一直没有利用,除了因为早期我国财力不足之外,还有一些政府决策上的原因。但是在现在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适当的尝试利用“蓝箱政策”,以保证更加全面的促进我国农业健康发展。例如,可以在我国财政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对达成固定产量或者是达到固定头数的生产者提供相应补贴。
本文编号: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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