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利益相关者的广西独立学院远程法律教育研究
[论文摘要]远程法律教育是沟通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主要运用在司法考试领域。当前远程法律教育的开展中存在考试通过率不理想,缺少教学监控,交流单向性等问题。而产生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学校、学生、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和教师四者利益诉求的不一致。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加强教学监控并发挥教师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远程法律教育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 利益相关者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属于本科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办学的新力量。远程法律教育,是指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手段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坐堂教学上时间和空间的界线。远程法律教育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使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优秀的法律教育。为了解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行的模式与效果,笔者于2011年1月至4月,分别对广西九所独立学院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以下分别简称为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这三所独立学院进行调查,结合与这三所独立学院教研室的交流,了解到如下情况:
一、远程法律教育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广西的独立学院目前没有开设函授课程,也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只能通过高考招收本科生,因此独立学院并没有开展对外远程法律教育的动力。根据调查,广西独立学院还没有主动制作远程法律教育课程的计划,还处于接受远程法律教育的阶段。广西独立学院接受的远程法律教育主要是司法考试培训,其运营的模式也有自身特点。
(一)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开展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的不足,培训的内容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司法考试是我国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从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作为唯一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连接了起来,成为法律职业教育与本科法学教育合作的重点,学生也非常渴望获得相应的辅导。故,虽然当前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两者在司法考试上产生了明显的交集。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营的模式有自身特点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授权本地的代理商,代理商在学内进行宣传,并通过与独立学院的合作,让学校推荐学生参加辅导班,学生则享受相对低的报名费,同时对学校进行反点。在管理上,由司法考试培训结构授权当地的代理人会将辅导材料发到学生手中,并组织学员学习集中上课,时间一般在星期六、星期天。远程教育开展的时间集中在大三下学期。司法考试培训的远程教学方式能够在全国被广泛地采用,其原因在于其“权威性”。司法考试培训中,真正吸引考生的是司法考试辅导方面的权威老师,这些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辅导,有良好的教学经验、解题经验并且对出题老师有相当的了解,他们是司法考试辅导班真正的卖点。这些老师基本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的辅导学校,如果按照传统的面授方式,学生则必须到北京等地上课,学费高达数万。当然也有的曾经尝试在本地进行面授,但是因为成本过高,结果大多数都没有能经营下去。与传统的面授教学相比较,远程教学方式更容易操作,代理商只需要租借有多媒体设备的场地,有一个人管理播放即可,在人力和设备投入非常低。相对的,远程教育收费往往只有一千多元,学生往往也比较容易接受。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开展的模式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根据米切尔评分法,要确认利益相关者首先要确认谁是利益相关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特征,并将特征分成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在此基础,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预期型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型的利益相关者。通过米切尔评分法分析,首先可以发现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属于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它们同时拥有对合作问题的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他们对远程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有非常强烈的欲望,也是利益的最直接相关者。其次,学校属于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它具备合重要性和紧急性。在合作中学校虽然拥有影响合作的地位和手段、并且学校的需求在合作中也必然受到相应关注。但是,司法考试辅导本质上还是培训机构和学生的民事合同,学校的道义上和法律上的直接索取权是较低的。最后,在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还存在一个被人忽视的潜在的利益相关者,那就是教师。当前在司法考试领域开展的合作对学生、学校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有利,对教师无直接利益。
(一)从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的角度,合作有利于获得客源
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大量的知识学习,复习压力大。相应的这一块的市场也很大,每年有近30万的考生参加考试,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应允而生,它们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和每年的变化制定相应复习方案和复习资料。当前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竞争已经属于商业上的红海,各地不同机构的代理商对客源非常的渴求。通过三者的合作,表面看起来可能收费变低,但是学校推荐学生报名往往人数众多,可以保证充足的客源摊平成本进而形成雪球效应,这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非常愿意的。
(二)从学生的角度,选择专业的辅导有利于通过考试,并且远程教育的费用更低,,更容易接受
根据调查,75%的学院多数学生愿意获得专业的机构在专业问题,18%的观望,只有7%的表示不需要的帮助。学生看到了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别,期望获得更专业的帮助,以增加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另外,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往往报名费会比社会上低不少,在享受相同服务的情况下,能少花钱是最能打动学生的。
(三)从独立学院的角度,选择合作既可以相对提高竞争力又可以有一定经济收入
据调查,广西独立学院办学时间最长的也只在十年左右,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教学培养模式很大程度上模仿母体学校。但是独立学院与一本、二本类高校相比,独立学院在生源、办学经验、科研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下风。为了扬长避短,独立学院都往往将人才培养方案定义为“应用型实践型”,作为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合格证件就自然成为了独立学院极的重要目标。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与社会上的不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进行过合作。这样,学院避免了准备司法考试的工作,还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四)教师并不在合作的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中,远程教育对教师具有潜在的利益,但是教师对远程教育没有直接利益诉求教师是大学教学任务的承担者,如果激励得当,他们可以对远程教育的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远程法律教育存在问题
(一)独立学院远程教育开展的效果不理想,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
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在近几年基本都超过20%。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后根据不同考分可申请A证或C证(C证要求学生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地区方可),要求分数为360分和315分。广西独立学院的生源大量来自国家照顾的地区,大量的学生只要拿到315分就可申请C证,在通过率上有优势。但是,实际情况是广西独立学院司法考试通过率都不理想。以漓江学院为例,06级法学(62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只有2人,07级法学(87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有4人,加上可申请C证的人数后,总体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两所独立学院的通过率与漓江学院类似。
(二)远程教学的过程中缺乏外部监控
司法考试的远程学习采取的是播放视频,学生按照培训机构制定好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按照这些培训机构的宣传,感觉是类似正常学校的授课教学方式。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般学校的教学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教学,学习监控由教师来完成,教师通过不同的教学手段监控学生的学习。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当前远程教育的外部监控形同虚设。学习监控是指为了保证学习的成功、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达到学习的目的,而对学习活动进行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一系列过程。没有学习监控,学生往往就容易松懈,曾经出现一个班50个同学报名参加同一个辅导班,最后只有10个同学能坚持下来的情况。通过对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进行调查,过半数的同学认为教学的监控是最重要的。外部监控的缺乏等于将教学监控全部交给学生,在面对高难度和高强度的司法考试时候,一些学生本身就容易气馁和松懈,这时候没有人督促和打气,这些学生往往就会失去对自己控制。
(三)远程视频教学交流的单向性弊端难以解决
网络教学本身最大的特征是能够保证同步交流,但是当前的远程视频教学和网络教学都是单向的。在实践中,教与学之间的交流,信息的相互交换是完成教学设计的保证。但是在当前的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学生只能听和看,但是却不能与老师进行交流,至多能在网上提问,沟通有限。在远程学习过程中,信息交互是促进学生产生概念交互,进而实现学习目标的重要环节。信息交流的阻断,使教学交流留于表面,因材施教难以实现。
四、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相关者诉求不一致
在校大学生刚刚进行了几年的法律学习,有暑假充足的时间进行复习,又有专门的辅导班,其通过率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什么反而会不高了?教学监控不力和学生本身素质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是学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学生和教师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也是导致这一情况的重要内因。
(一)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代理商更注重短期利益和降低成本
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一般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找代理商,这些代理商通过支付加盟费的方式获得代理权,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在此情况下,代理商为降低成本和获取更高利润,普遍采取雇佣在校学生负责播放视频的方式。因为,如果要进行教学监控必定要雇佣专门的法律老师,则必然要大幅提高人力成本,这是代理商难以接受的。更有甚者,有的辅导班直接让听课的学生负责,学生负责的代价仅仅是不收取个人的报名费。教学的监控需要聘请教师,这样又会增加成本,代理商当然不会主动聘请。
(二)学生需要的不仅是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更重要的是需要学习监控
不少学生都是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对相关的辅导班都只是道听途说,缺乏相应的认识和了解。在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天花乱坠的广告和学校的大力推荐下,其选择缺乏自我判断。无论是学习目标的确定与修改、学习材料的选择与组织、操作加工策略的采用和改变、产品结果的检查与反馈,都需要监控系统综合各个方面的信息分析与判定,发出协调与行动的指令。学习活动监控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成分就是自我监控。在当前司法考试复习中,学习的效果主要还是看学生自我监控的力度。要通过司法考试,考生就在必须一定时间内进行海量知识的记忆和突破,复习的状态类似高考,可是在几年的大学生活后,学生的学习态度已经很松散了,要完成自我监控,需要教师指导鼓励、辅导班的监督考核等进行帮助。学生需要一种合理的外部监控以推动自我监控的完成。遗憾的是学生的这种核心诉求往往自己都意识不到,当然也就得不到满足。
(三)虽然合作对学校有利,但是独立学院本身并没有主动开展远程法律职业教育的动力
一方面,独立学院不能开设函授课程,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没有校外的学生使独立学院没有开展远程教育的动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的本质是民办教育,投资人出资办学的目的有强烈的逐利性。同时,独立学院没有公立学校那样的财政拨款作为办学支持,所有的办学经费都需要自筹自资,使得一些独立学院在成本计算上不得不有所考虑。在开展本科教育时,如果要购买远程教育就必然要花钱,这样就增加了办学的成本,这是投资方往往不愿意接受的。只是由于司法考试的存在和法学就业的压力,使得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得不寻找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帮助。这就解释了,独立学院只是坐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与其联系,在将学生送到培训机构后也极少管理的原因。
(四)教师作为教育的媒介,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体现
司法考试的复习一般从当年的三月开始,至同年九月结束,复习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要保证在半年中学习的热情,是需要外部的激励与老师的辅导。一方面,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并不会专门聘请教师,导致远程教育中没有教师的辅导,使得学生感觉不到自己受到重视,努力得不得相应的承认,学习的激情逐渐减退。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精力无法集中到法律职业教育上。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多是年轻教师,正处在忙于搞项目、发文章、提职称的阶段。在没有额外收益的情况下,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并不容易。基于以上原因,造成了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缺席。
五、提高独立学院法律远程教育效率的措施
任何经营管理活动要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或参与,行业的发展应该以追求各个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局限于满足某一利益主体利益;应该追求长远的利益而不是短期的利益,它体现了行业发展的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一)独立学院需要对利益的平衡起到更大作用
独立学院是预期利益相关者,在当前的情况下对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能够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法律远程教育的顺利开展符合学校的短期利益,因为这种远程教育本质是由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担当了本应学校承担的法律职业教育的责任和成本。同时,法律远程教育也符合学院的长期利益,因为它增强了学生就业的能力并提高学院名声。如果放任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双方博弈,就会因为双方实力的不平等,而导致培训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独立学院应当为远程教学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帮助,引导合作取得成功。
(二)教学监控的成本,需要多方共同承担
首先,独立学校可代表学生的利益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进行交涉,要求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提供相应的教学辅导和教学监督。同时,独立学院也应当将日常教学进行改革与法律职业教育接轨。其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和它的代理商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学院应当让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了解代理商的短视行为,必将危及其长远发展,短期利益应当与长期利益平衡,与学校共同承担教学监控应当是双赢的选择。再次,应当考虑代理商的利益,为其分担成本。独立学院应该担起属于它的教育责任,与培训机构共同承担监控的成本。良好的监控才能有良好的通过率,良好的通过率会扩大市场,这符合代理商的短期利益。最后,学生应当认识到司法考试复习中自我监控的重要意义,加强自我监督。
(三)开展对远程教育教学监督最好的监督者是独立学院的教师,他们具备相宜的法律基础并且熟悉自己的学生
远程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面授辅导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这是更好地帮助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独立学院和辅导机构应当提供鼓励政策和待遇,使得教师真正发挥作用。
本文编号: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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