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学毕业论文范例:社区公共治安在民间组织参加下的综合管理分析,治
1绪论
1.1研究背景
(1)时代背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逐步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正在逐渐成型,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转变,逐渐将应当由社会承担的职责还给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组织兴起,逐渐承担起政府让渡的社会管理职能。
(2)现实背景。目前,我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现状是本文研究的现实背景。当前,社区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增加,社会成员不再固定于一个特定的社会组织,开始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人口、流动人口迅速增长,邻里关系冷漠,青少年容易受到各种消极方面的影响而导致犯罪,这给城市的治安管理,尤其是城市社区的治安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3)创新背景。近年来民间组织大量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是本文研究的创新背景。政府通过警察系统对国内社会公共安全进行严密控制和操纵,这是我国传统的社区犯罪防控模式。目前新的社区治安自治力量正在不断的发展,民间组织大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工作,一方面弥补了社区治安警力的不足,另一方面又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治安需求。民间组织在预防社区违法犯罪活动、干预社区不良行为、维护社区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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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对象
本文以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进行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描述此类民间组织发展的客观事实,从中总结出其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并对其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1.3研究意义
本文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方面——社区治安的综合治理入手,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之 民间组织着手进行研究,探寻中国当代转型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未来之路。本文的研究在理论、社会、政治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1)理论意义:目前对.民间组织及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分别进行研究的理论很多,但从承担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功能的民间组织入手对相应的民间组织进行研究的理论则少之又少。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此类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功能、不足等,有利于丰富社区治安治理理论和民间组织理论,穷实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可行性,促进相应民间组织的发展,为建设良好的社区治安秩序,促进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2)社会意义:城市社区是城市化的基本组成单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曾在维护社区治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逐渐被一些新事物所部分取代,如社区警务、保安公司等,另外一些民间组织则在逐渐承担起新的维护社区治安稳定的职责,如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组织强化居民安全意识的活动等。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理顺相应的民间组织职能,加强对他们的引导和管理,使他们继续在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则是本文要研究的内容。因此本文的研究成果有利于促进城市社区的治安稳定,有利于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经济和国际竞争力。
(3)政治意义:对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的研究中重要的几个议题便是如何加强党和政府对此类民间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如何促进二者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如何强化居民对此类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这些无疑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同时促进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的治安防范建设,从而繁荣基层社区的文化生活,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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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理论
2.1相关概念界定
2.1.1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
为了更好的理解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先对社区治安进行定义。综合多位学者的观点,“社区治安”是指以社区治安的综合管理部门、社会的其他 ?民间力量为主体的,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警察职能、行政管理手段、其他非行政管理手段及一些民间组织的自治方式建立的一种和谐的、区域性质的社会秩序。
在了解了社区治安的定义后,将进一步分析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前文定义的“社区治安”的具体落脚点在综合二字。综合体现的是各个方面的综合,从主体、依据到手段、范围,每一方面都不可或缺。主体除公安、司法等部门外,社会其他民间组织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传统的治安理论认为,,犯罪控制的基本动力来源于国家。然而实际上,单纯依靠综合管理部门的力量,根本无法做到全方位的治安防卫,民间组织的参与既扩大了人员力量,又扩大了监督范围;对治安综合治理不仅要从立法上制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更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要运用多样的方法和手段,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外,也要依赖社区矫正、宣传教育等柔性手段,扩大公众的参与度。
综合以上分析,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定义为:司法、公安等综合管理部门及社会其他民间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具体社区环境,综合运用强制措施、行政措施、非行政措施及部分柔性措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稳定安全和谐的社会秩序的过程。
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需要多方配合参与的复杂管理过程,仅仅依靠公安、行政等管理部门是很难完成的。需要以社区治安治理部门为主体,由社区组织(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民间组织合力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力量,提高治理的有效性。
(2)区域的限定性
区域限定性是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比较最突出的特点。社区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社区内人的活动也都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例如城市社区的治理就是在固定的小区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就应由其他部门负责管理。因此社区治安的治理必须从社区这个范围角度出发,制定合适的治理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3)手段的多样性
社区具有多样的类型,因经济、文化、交通等条件的不同,社区也会产生各自不同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社区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除实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外,一些文化素质高、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也可以依赖社区矫正、宣传教育等柔性手段。这样扩大了人们的参与度,提高了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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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相关理论
2.2.1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在1974年提出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之后不断的进行完善。该理论将社会生产的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物品,一类是公共物品。供个人享用的物品是私人物品;可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是公共物品;一般来说,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具有的两个特性,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另一个人的享用,这两个特性使购买这种物品的人无法阻止不花钱的人享受同样的好处,因此市场体系无法提供公共物品,因而就出现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满足普遍民众的偏好,无法满足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及一部分人的过度需求,即政府失灵在这种情况下,第三部门,也即民间组织应运而生,它为特殊人群提供特殊的公共物品,为需求较高的人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通过论证市场和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性,韦斯布罗德从功能上证明非营利部门存在的必要性。
中国的市场并不成熟,因而市场失灵并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逻辑缺陷导致,而是权力扭曲市场的结果。我国的政府失灵突出表现在政府资源动员和社会治理能力上的失灵。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存在的前提下,我国民间组织不断发展起来,因而我国的民间组织既要认识市场与政府本身的局限性,并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又要充分认识到有效市场与有效政府的重要作用,并积极的配合市场与政府,以便争取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
2.2.2系统理论
所谓系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素(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系统具有三个重要特性:其一是整体性,又称为系统性,通常理解为“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就是说,系统的功能不是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大于各个部分功能的总和。因此,在认识和改造系统时,必须从整体及组成系统的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中寻求系统整体的本质、规律。其二是层次性。一定的层次结构是任何复杂的系统都具有的,系统运动是否高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分清层次。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把系统划分为若干个层次,然后把各个方面和各种因素联系起来,考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结构。并进一步明确层次间的职责、任务和权利范围,使各层次有机地协调起来。第三是适应性。任何系统都以一定的现实联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系统随环境改变而改变其功能和结构的能力就是所谓的适应性。
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运用系统原理:
(1)分析系统的要素、结构、集合、功能、联系等方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对象。
(2)根据系统的整体性特征,树立全局观点,不孤立地看问题,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处理好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关系。
(3)根据系统的层次性特征,各个系统都应建立合理的层次结构,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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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发展现状............................. 10
3.1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 10
3.1.1民间反扒组织............................. 10
3.1.2社区矫正组织............................. 11
3.1.3治安保卫委员会............................. 12
3.1.4社区维稳组织............................. 13
3.1.5防控犯罪协会............................. 14
3.2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结构............................. 15
3.2.1民间反扒组织的结构............................. 15
3.2.2社区矫正组织的结构............................. 15
3.2.3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结构............................. 16
3.2.4社区维稳组织的结构............................. 16
3.2.5防控犯罪协会的组织结构............................. 16
4民间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18
4.1预防作用............................. 18
4.1.1宣传治安防范常识............................. 18
4.1.2干预不良行为............................. 19
4.1.3化解居民矛盾............................. 19
4.2治理作用............................. 20
4.2.1提供相关犯罪信息............................. 20
4.2.2参与社区矫正............................. 20
4.3沟通作用............................. 21
4.3.1反馈社区居民的治安需求............................. 21
4.3.2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沟通............................. 21
4.4监督作用............................. 21
5我国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5.1面临的机遇
5.1.1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准备了重要的因素:
(1)促进了公民自觉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政治权力的束缚,营造出大量自由的个体,成为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的主体,并且不断提高这些人的自主意识、自觉意识和公民参与意识,这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民间组织的经营理念。很多社会成员逐渐将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作为自觉自愿的行动。由于其广泛的志愿性,民间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幵展逐渐深入,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2)促进了治安需求水平的提高。过去公民将治安需求诉诸于政府和警察,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治安需求有了很大的提升,不仅仅局限于保障生命的安全,更要求做好各个方面的治安防卫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这些单靠政府和警察的力量是无法满足的。这给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机遇。
5.1.2现代科学技术旳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十分有效的推动了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很多先进的治安治理理论及仪器设备都被民间组织所利用,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提高了民间组织进行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专业性。
先进的治安治理理论例如社区矫正专业理论、犯罪分析理论、治安稳定促进等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提供理论指导。一些先进的仪器设备,例如监测设备、GPS定位设备在治安问题的调查和犯罪人员的追踪上有重要的作用。
5.2面临的挑战
5.2.1成立门滥过
高目前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在成立时首先遇到了过高的法律门滥:首先此类民间组织的成立,需要经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实质审查和批准。因两个部门在审查标准上存在不同,尤其是经过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间组织才能成立这一规定,使许多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成立,并且成立程序繁琐,因而这种双重审批制度使很多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处于自由松散的状态。其次是对活动资金和成员数量的要求过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1、5项,至少需要50个个人会员或者30个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低于50个)才可以组成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最低为10万元,跨行政区域的和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最低为3万元。这些条例的要求过高,原因是:(1)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规模需求本身较小,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实际需要。(2)从中国的国情看,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成员大多是普通群众,他们所能承担的组建社团成本相对来说是较低的。(3)与公司相比较,《公司法》第26条规定,营利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仅为3万元,并且可以分次缴纳,相比而言,对非营利性的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的活动资金的要求是相当高的。(4)对成员数量的要求也不符合此类民间组织成员总数发展的实际情况。此类民间组织的成员总数一般是呈动态发展的,刚成立时影响不大,人数较少,成立后一段时间后才会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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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间组织进一步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6.1民间组织进一步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有益经验
6.1.1厦门市政府大力支持义务反扒组织的发展
厦门市政府对吴东亮反扒大队的支持举措值得各级政府借鉴。除了警方的热心扶持,厦门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同样采取积极的行动支持民间反扒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厦门市政府出面与市中山医院协调,为反扒队员幵辟了救护专用通道,反机队员可以与警员享受同等的待遇,以避免可能遇到的人身危险和司法困境。厦门市金海湾律师事务所担当法律顾问,对他们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市里还为他们准备专项经费,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厦门市委政法委在义务反扒队成立一周年后,专为他们举行了表彰会,在反机志愿者中评选出先进个人,并授予他们“英雄青年”和“反机专家”的称号。市委宣传部、综治办、团市委以及民政、交通运输、交通管理等部门都在各媒体表示尽力支持反机志愿者的工作,并倡议全社会弘扬反扒志愿者不计得失、嫉恶如仇、自立自强、主动配合的“反扒精神”。
政府的大力支持提高了社会对义务反扒组织的认知度,为义务反机组织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社会发展环境,鼓舞了志愿者的士气,推动了义务反扒组织的工作成效。
6.1.2杭州市防控犯罪协会强化社会协作网络
杭州市防控犯罪协会在提高民众参与的积极性、组织防控犯罪社会协作网、强化对民间组织支持体系上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其他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借鉴。防控犯罪协会依托协会平台,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预防犯罪机制,夯实共同防治的社会基础,促进形成民力与民安的良性循环:第一,加强社会安全防范宣传。从警媒单元防控犯罪的宣传传播,升级为警媒、公众、企事业、网络、社区共同参与的多元传播,强化大众预防犯罪意识、自防知识和预防技能。第二,加强社会安全防范的协作。吸纳多方力量,包括社会团体组织、政府职能部门、金融银行、各大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努力打造“信息共通、合作互助、安全互惠”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防范机制。三是提高社会犯罪防控的专业化水平。协会将为公众提供防范犯罪的专业咨询和各种服务的培训,组建专家开展对防控犯罪的深度研究,创新设计社会安防设施,不断提升社会防控犯罪的专业化水平。四是加强跨地区防控犯罪的社会交流。协会将广泛开展跨地域防控犯罪社会交流合作,吸取国内外防控犯罪的社会工作经验,提升防控犯罪社会工作领域的创造力,力争创造杭州的独特经验做法。
6.1.3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组织的服务
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是上海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民间组织,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要求,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社会工作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在心理、法律、就业、生活等方面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帮教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提供专业服务,恢复和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政府向民间组织采购公共服务,体现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的理念、机制和方法,有利于加快行政、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对于推动和培育社会组织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社区事务、人民调解、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宣传培训和安置帮教等社会事务服务都在政府购买的服务范围之内,因此各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民间组织可以在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与政府的合作;各级政府也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服务的新途径方法,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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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193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caijicangku/wuyoulunwen/11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