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渔业补贴之法律制度概述,法律范文论文
一、南海渔业补贴的法理基础
(一) 渔业补贴的内涵、分类及其法律特征和意义
关于渔业补贴问题,国际粮农组织有专门的文件对其进行界定和分类——《渔业补贴识别、评估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渔业补贴界定为政府对渔业生产所进行的干预或缺少干预,且这种干预或缺少干预对渔业生产具有经济上的影响。《指南》所指的经济上的影响是说对渔业生产利.润率的影响,例如:渔业生产成本、收入等。这里所指的经济上的影响是指对渔业行业利润率的影响。②就粮农组织关于渔业补贴的定义是否准确,目前尚无定论。全球范围内的补贴种类繁多,对于那些补贴属于渔业补贴,那些补贴不属于渔业补贴,不同的国家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由于目前关于渔业补贴的内涵界定和分类,不同的国家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尚未达成共识。为了便于处理渔业补贴的相关问题,世界粮农组织在《指南》中不仅对滴业补贴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且对渔业补贴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指南》将渔业补贴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直接财政转移;第二类为间接财政转移和提供服务;第三类是具有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的干预或管制;第四类为缺乏干预。《指南》所谓的直接财政转移是指政府对渔业生产的直接支付。这项渔业补贴能直接影响渔业部门的利润。由于这项渔业补贴是政府直接成本支出,因此通常被计算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这是比较明显的一类补贴,各国学者对于这项补贴是否属于渔业补贴已经达成共识,普遍认为这是典型的泡业补贴。这类渔业补贴的通常表现形式为政府直接对渔业生产进行资金扶助(比如购买渔船或捕措器具)、政府直接为渔业生产提供安全设备、政府直接向渔民回购渔船、政府直接提供补助以保障渔民收入、政府直接向渔业生产部门注入资金、政府向渔民收缴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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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海渔业补贴的正当性、合法性
WTO规则中并没有关于“渔业补贴”的直接规定,其在解决渔业补贴国际争端时,往往引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对补贴的种类进行了分类,且对那些补贴是允许的、那些补贴是禁止的都做了详细规定。渔业补贴作为补贴的一种,1因此也适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世界贸各国组织的规则,各国也都遵守,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目前解决渔业补贴国际争端问题的主要依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补贴的定义与判断方法的规定:“是指在各国领土内,由政府或有关受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私营机构,向某一个或某一组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通过釆取或增加出口或限制进口或不利于其他成员方的措施对价格收入进行的支持” 。由此可见补贴具有三种特点,即补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补贴应当是一种财政行为;补贴应当使被补贴方获得利益。渔业补贴作为补贴的一种,也适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因此,滴业补贴也具有补贴的三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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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海渔业补贴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一) 南海渔业补贴制度的现状
为了发展我国的渔业经济,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我国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渔业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补贴措施。我国已出台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出台了《渔业发展计划》和《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发展规划》等文件。各级政府对于渔业的扶持和投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已经从1999年的2. 06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16. 8亿元。2002—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渔业的财政资金有273. 15亿元,其中2008年131. 8亿元,比2002年增加121. 3亿元。同时“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也在财政中加大了对渔业的投入力度,例如“十一五”期间,中央对渔业的投入达到了370亿元,其中有7亿元主要用于渔业补贴,且对各项渔业基础设施也进行了建设和修缮。对提高渔业生产至关重要的渔业技术和渔业科研,政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382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渔业生产技术和科研成果进行了广泛的推广。为了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拘负责渔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渔业政策性保险的推广,五期间”累计承保渔民323万人次,承保渔船25万艘次。同时,为了保障困难渔民的生活,将渔民纳入了城乡低保体系,给予困难渔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并为渔民批地建房解决渔民住房问题。此外,各级政府还实施了渔船柴油补贴、渔民转产专业补贴等渔业补贴政策。南海是我国渔业资源最为丰富的海域,对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一直是中央政府和南海沿海省区关注的重点。中央政府对渔业的扶持和投入有40%以上用于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南海沿海省区特别足海南省,更是将南海渔业补贴作为工作的虛点。据调査显示,自2007年10月起,海南省财政给予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20%,渔船全损保险保费补贴30%,两年两项补贴共计841. 69万元。该项措施大大增加了渔业保险的覆盖面,大多数渔民都享受到了海南省政府的这一渔业补贴政策。此外,中央政府对渔业保险也很重视,例如自2008年5月起,中央财政给予渔船全损保险保费补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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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海渔业补贴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纵观我国南海渔业补贴政策,不难看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虽然我国渔业补贴的总量不断增加,资金从1999一2004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 50%。但是,就南海渔业而言,渔业补贴总量远远低于农业补贴的总量,尚且无法满足广大渔民的需求。我国目前的渔业补贴主要分配在渔政执法、渔港工程(渔港码头、渔业航标的维修和养护等)、环保工程、水产科技、燃油补贴(该类补贴自2006年才开始实施,主要是渔船柴油补贴)等方面。目前,我国南海渔业补贴主要包括渔船柴油补贴、标准渔港建设、渔业保险补贴、渔民转产专业补贴和造船补贴,种类非常有限,对于渔机购置、渔民伏休期生活补贴等补贴非常少,且对于南海远海资源开发中迫切需要的远洋捕榜技术扶持力度也不够,此外,出于环保目的的渔船回购、渔具更新等补贴政策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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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渔业补贴制度的域外考察......... 16
(一)加拿大国家的渔业补贴制度 .........16
(二)美国渔业补贴制度......... 17
(三)南美国家的渔业补贴制度......... 19
(四)挪威的渔业补贴制度.........20
(五)冰岛的渔业补贴制度.........20
(六)域外考察渔业补贴制度的启示......... 21
四、WTO规则下完善我国南海渔业补贴制度的建议......... 22
(一)WTO谈判中主要渔业大国关于渔业补贴的立场......... 22
(二)完善我国南海渔业补贴制度的具体措施......... 23
四、WTO规则下完善我国南海渔业补贴制度的建议
(一)WTO谈判中主要渔业大国关于渔业补贴的立场
目前,由于世界范围内的渔业资源衰退,且人们普遍认为渔业补贴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因此,处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关于渔业补贴的争论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由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没有对“渔业补贴”的具体规定,而且WTO也无其他规制渔业补贴的具体规则,因此,为了对渔业补贴制定专门的纪律规范,WTO成立了谈判小组,以期在成员国之间达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协议。但是,由于这牵扯到各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在渔业补贴问题上,,各国基于各自的国情和经济状况,均提出0己的立场和解决方案,统一的协议无法达成。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南海渔业补贴制度。我国作为WTO主要成员国之一,在完善我国南海渔业补贴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主要贸易国在渔业补贴问题上的立场。因此,笔者在此对世界主要渔业国家的渔业补贴立场进行分析,并与我国的渔业补贴立场进行比较,以期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既有利于我国南海渔业产业发展又不与各主要渔业大国立场相冲突的南海渔业补贴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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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我国南海渔业资源开发中需要解决一个矛盾问题:南海近海渔业资源衰退而渔民集中,南海远海渔业资源丰富而鲜有渔民作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的渔业补贴政策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油价补贴惠及范围过窄,渔业机械购置补贴过低,渔业保险覆盖面不足,渔民伏休生活补贴过低,渔民转产转业补贴不足,对远海渔业扶持力度不够,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渔业补贴存在不同的立场,但在保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致的。因此,现在各国普遍调整了本国的渔业补贴政策,以便实现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双赢。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对主要渔业大国的渔业补贴政策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南海渔业资源实际情况和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南海渔业资源开发中的渔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护南海近海渔业资源,有效开发南海远海渔业资源,实现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从造船补贴及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渔业油价补贴,渔业机械购置补贴,渔民伏休生活补贴,远洋捕捞扶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入手,全方位的调整渔业补贴政策,以实现我国南海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虽然本人在该课题研究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由于渔业补贴制度内容复杂,专业问题颇多,仅仅通过本文无法穷尽所有的方面。同时,由于本人学识有限,理论深度有待提高,因此本篇论文不免会有很多疏漏,因此,这还有待于日后做更进一步地研究。至于本文对南海渔业补贴法律制度问题的分析,希望可以为诸位提供一种问题分析的思路,但在分析上的偏差与结论的谬误,还望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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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193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caijicangku/wuyoulunwen/11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