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司法律制度统一化研究,公司法论文
第 1 章 绪论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隔阂、对抗和冲突虽然无法完全避免,但是扩大交往、缩短距离、消弭争端、寻求互动、互补与共同发展已经成为这一时代的最强音。从当代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及内在需求来看,经求同存异而逐渐“趋同”符合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事物的发展规律。因此,不仅各国的经济发展正经历着“趋同”的过程,而且各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在经历着“趋同”的过程。1作为区域一体化最为成功的代表,欧盟在国际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外交舞台上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更加引人瞩目的是,欧盟的法律制度在半个多世纪的演进中在多个领域引领着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对欧洲各国以及世界其它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通过法律而非战争来推动并实施一体化,是欧罗巴人对全人类的一个重要贡献。在法律一体化方面,欧洲无疑是世界的排头兵。欧洲的一体化是从经济一体化开始的。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四大自由流动,即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就产生了法律一体化的需要,去解决那些由于成员国法律规定不一致带来的壁垒和障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和不断推进,欧盟在诸如竞争法、证券法、合同法、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领域的一体化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成为了当之无愧的“区域法律一体化的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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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宏观考察
2.1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展开的背景
欧洲观念有着深远悠久的历史,最初来源于人们对于希腊精神、罗马文化和基督教传统的共同认同。21在启蒙时代,欧洲文明又被加入了经验、理性、推崇文化借鉴的要素。从希腊城邦联盟到罗马帝国,从法兰克—罗马帝国的卡尔大帝到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奥托一世,从文艺复兴及启蒙时期到现代,这种精神与政治上的合一性屡见不鲜。22欧洲人贯穿始终的对于“我者”和“他者”的区分也印证了这一欧洲意识的存在。无可否认,欧洲观念、欧洲意识是欧洲开展一体化运动重要的心理和文化基础,也是其最深层次的动力来源。到了近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具有政治内涵,欧洲一体化思想开始萌芽。自近代以来,最早建立起现代国家体系的欧洲可谓灾难深重、战争频仍。远离战争、获得和平的渴望使得欧洲统一的观念开始萌芽,欧洲合众国、欧洲联邦、欧洲邦联、欧洲联合之类的表述可谓汗牛充栋。
2.2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法律框架
2010 年 12 月,欧委会组建了关于欧盟公司法未来的反思小组(ReflectionGroup),为 2011 年 5 月 16—17 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做准备。反思小组的人员是基于个人而任命,不代表任何机构或者成员国立场。反思小组分别于 2010年 12 月 6 日、2011 年 2 月 3 日、2011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全体会议。在第一次会议,即 2010 年 12 月 6 日的会议上,反思小组设立了三个下属委员会,分别负责三个欧委会建议的议题:公司流动性;公司长期生存能力;公司管理结构和集团公司。2011 年 4 月 5 日,反思小组发布了关于欧盟公司法未来的报告(Reportof the Reflection Group On the Future of EU Company Law)64(以下简称“2011 反思小组报告”),但该报告仅代表专家组立场,不代表欧委会立场。同年 5 月 16-17日在布鲁塞尔又召开了一次公开会议。65为了听取广大利益相关者的观点,2012年 2 月 20 日,欧委会又进行了在线公开征询意见。
第 3 章 对成员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28
3.1 公司设立制度的协调 ................................. 28
第 4 章 欧洲法院对于公司跨境流动的推动 ...................72
4.1 设立自由与公司跨境流动 ........................ 72
4.2 早期的尝试:签署国际公约 ...................... 74
4.3 欧洲法院的早期裁决 .......................... 75
第 5 章 新制度的创建 .......................86
5.1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 .............................. 86
第 6 章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理论分析
6.1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内容
事实证明,为了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必要在有序和繁荣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市场处于商事实践的第一线,具有强大的试错机制和对创新的包容性。而人为的规制具有一些不可克服的缺陷,如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造成对市场的扭曲。如果市场能够促使主体之间相互合作和学习,则交易效率就可以得到保障。只有在这种合作不能发生或者合作不可信的情境下,规制才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司法的许多问题应当尽可能地交由市场解决,法律仅在市场机制失灵的环节发挥作用。这也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公司法竞相放松管制的深层次原因。这一认知放到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情境下也同样适用。换言之,在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过程中,规制者应当仔细甄别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共同体解决的问题,原则上应当将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还给市场。例如,一些原本认为是保护债权人的制度如法定资本制开始受到挑战,一刀切式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再被视为明智的选择。
6.2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与参与主体
公司法条例与指令的运行机制相对复杂。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的规定,公司立法作为内部市场立法的一部分,由欧盟和成员国共同行使,适用普通立法程序,即原先的共同决定程序,这意味着由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制定。然而,尽管普通立法程序本身就已经是一个复杂的三读程序443,但它只是整个运行机制中的一环。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公司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机制,一般会经历以下步骤:首先会有一份或者若干份专家小组报告提交给欧委会,根据专家组建议欧委会提出相关动议,其后效果评估委员会(impact assessment board)将对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和公开咨询。在考虑了效果评估委员会的意见后,欧委会向欧洲议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以及理事会和成员国议会递交提案(proposal)。在听取了反馈和意见后,欧委会对提案进行修订。在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提案后,如果是公司法指令,成员国将进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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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结论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展开的。这些历史、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对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启动、内容、目标、进程乃至未来发展的方向产生了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内容为标准,可将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大致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对成员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二是欧洲法院以司法裁决方式对公司设立自由和流动自由的推动;三是在欧盟层面创建了若干种超国家企业形态。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在内容上有着特定的制度边界和鲜明特征,在运行机制上突破了成员国传统的立法—适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积极一体化与消极一体化交替发展、互为促进,并最终深层次地改造了成员国公司法。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不仅对于欧洲人意义重大,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人民也富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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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197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caijicangku/wuyoulunwen/11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