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采集仓库 > 无忧论文 >

公司法人格否认体制理论研究,公司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5-02-02 17:22

一、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概述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独立人格的理论赋予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虽然在商事经营中股东是公司运作的支配者,但股东的权力受到约束,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股东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来规避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欺骗债权人谋取不当利益等,此时,公司法会严格责令相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在公司法上的规定。不同的国家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这一制度有不同的命名,在有些国家公司法中也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的面纱”,但理论的内涵基本是一致的,主要是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行为而导致公司是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公司沦为股东牟利、规避义务、欺诈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当面对公司的债务时,股东把公司作为“挡箭牌”,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应从公平与正义这一角度出发,分析调查法律事,责令有过错的股东从公司后面走出来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1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果法院适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会产生相应的后果,此时公司不再被认为具备独立的人格,相关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会被否认,这些隐藏在公司身后的股东应当履行公司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下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该法律义务包括公法上的法律义务以及私法上的法律义务,承担在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下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包括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和公法上的法律责任。
............

二、国内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发展的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
总而言之,英国的法律也是坚持以独立和公正为适用标准和原则,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英国法律以“欺诈”和“虚假”作为主要制裁对象,形成了英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只能够在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形式进行诈骗、弄虚作假而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适用该制度,并且英国对滥用司法审判权有着严格的戒备,实践中并不轻易授予公司债权人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权利,这也是在实践中英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较少的重要原因。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
目前德国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滥用说,主张该学说的德国法学家认为,如果有人滥用公司法人的地位和性质,而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去从事违背法律、违反契约或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则应当对这个公司的法人资格予以否认;法规适用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立法者制定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经济活动的展开,这些公司法人制度应当被规范的适用和尊重,如果公司不遵循这些制度,滥用公司人格时,则应当予以否定其人格;分离说,主张该学说的德国法学家认为,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整体的经营发展,,应当秉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即便不是公司的董事,作为股东也应当负有谨慎义务,尽量避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一旦股东的行为违背了分离原则,如果给公司的运营带来损失,则该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

三、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 .....................12

(一)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12

(二) 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构成要件..............................15

四、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 ...................................22

(一) 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22

(二) 过度控制的情况............................................24

五、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问题及解决 .............................30

(一)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涉及的证据问题....................30

(二) “股东”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的扩大解释问题..........32

五、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问题及解决

(一)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涉及的证据问题
凡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件,其中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往往行为都特别隐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公司账簿等都是掌握在这些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手中或是在公司那里存放,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他们只是投资者,往往对公司经营并不参与,他们置身于公司之外,在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提起诉讼,但是却因为证据不足而诉讼夭折。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被配还是要重新考量的,当前有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模式,增加了债权人的败诉率,我们应当针对具体性质的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债权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背离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不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股东”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的扩大解释问题
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公司的“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实际上都是投资者的身份,只不过一个是公开的股东身份,一个是没有公开的罢了。笔者认为如果将实际投资人纳入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中来,那么隐名股东也应当成为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同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上也包括隐名股东。所以,在针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件中,公司的“隐名股东”如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有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也是应当适用该制度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追究隐名股东的个人责任。此外,这种做法的另一个不利方面是浪费了诉讼资源,大大地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容易给恶意股东规避责任提供时机。与此同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公司法释义中对于“补充连带说”也持否定态度,一个案件如果适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那么这个公司已经不具备法人人格,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追究股东与公司承担共同责任。20可见,我国的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也是更加侧重共同连带责任这种学说,实践中,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尊重和维护立法的本意。

..........

结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救济制度,它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法律价值,支持和保障了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健康发展,他的存在促进了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国法律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具体应用时操作性较弱,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作用不容忽视,所以我国应当相应出台司法解释来完善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指导司法实践,这样可以实现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相互作用,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和作用。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出现更复杂、更隐蔽形式的滥用有限责任或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这就更需要我们更加深入这一领域去完善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更好地发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避免公司成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外衣”和“工具”。

........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202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caijicangku/wuyoulunwen/1202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bbf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