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中的行政组织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7-10-11 04:35
本文关键词:论美国宪法中的行政组织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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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独立革命超越了普通法传统,提出了行政组织法定原则,但并非基于依法行政的需要,而是防止政治腐败。立法对于行政组织的设置享有细密的规范权力,排除了组织法事项的"行政保留",但是宪法确立的总统领导责任构成了对国会宽泛的组织设置权限的制约。法院在裁判中不只维护了宪法的分权原则,案例法也成为美国行政组织法的重要渊源。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研究同样需要某种宪政视野和思路。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组织法 组织法定 分权制衡 责任性 官僚制
【基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资助
【分类号】:D971.2
【正文快照】: 行政组织的设置须由法律规定,被视作实质法治原则的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其实并不算长;之前的形式法治阶段,仅仅注重行政行为的发动在形式上是否依据了实现国家目的的法律。〔n德国的制度性法律保留理论,日本的行政组织法定主义,都是在二战以后提出的;而此前行政组织权被,
本文编号:1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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