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挪用公款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0-14 14:20
本文关键词:高某挪用公款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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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某挪用公款案在侦查、起诉、以及最后处理的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研究该案的定性、数额认定等问题对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高某的行为定性方面,该医院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医院所收取的门诊款属于公款,高某身为医院门诊收费中心总出纳,负有对医院门诊款的管理、汇总、保管和上交的职责,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负责管理、经手和保管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且从事的是公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经手将公款拿走,还包括在单位的财务上进行一系列的掩饰行为,从而隐瞒公款被挪走的事实。在本案中,高某的一系列行为显然是在单位的财务上进行掩饰,从而隐瞒公款被挪走的事实,其所实施的是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是在与袁某、屈某等人共同挪用公款。在主观上,高某明知袁某等人在挪用公款,而与袁某等人窜通一气,在单位的财务上进行掩饰隐瞒,其与袁某等人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因此,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高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的犯罪金额负责,所以应按照挪用总数来认定高某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检察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显然不当。近年来职务犯罪不起诉率居高不下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对职务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经过分析和思考,提出了对检委会内部改造、外部加强监督等一系列的建议,希望能够严格控制职务犯罪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犯罪故意 犯罪数额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绪论8-10
- 第2章 高某挪用公款案的基本案情10-14
- 2.1 案情简介10-13
- 2.2 处理结果13-14
- 第3章 高某挪用公款案的争议点14-16
- 3.1 高某行为定性的争议14-15
- 3.1.1 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14
- 3.1.2 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14
- 3.1.3 高某的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14-15
- 3.2 犯罪数额认定的争议15-16
- 3.2.1 经手数额说15
- 3.2.2 明知数额说15
- 3.2.3 挪用总数说15-16
- 第4章 高某挪用公款案争议点评析16-28
- 4.1 本案行为的定性16-25
- 4.1.1 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构成挪用资金罪16-17
- 4.1.2 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17
- 4.1.3 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17-25
- 4.2 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25-28
- 4.2.1 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计算25-27
- 4.2.2 高某挪用公款案中挪用数额的认定27-28
- 第5章 由本案处理结果引发的思考28-32
- 5.1 检委会制度的缺陷28-29
- 5.2 检委会制度的完善29-32
- 结论32-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
本文编号:10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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