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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

发布时间:2017-10-17 14:15

  本文关键词: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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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自动解除所有保险赔偿责任。而且,即使被违反的保证不会增加已实际产生的损失的发生风险,保险人也能解除责任。《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现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将处于中止状况,直到被保险人对其违反行为做出更正。更进一步,如保证或其他条款与某一特定类型的损失相关,则保险人不得以此类保证或条款未被遵守为由对实际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损失逃脱赔偿责任。总体而言,新法进行的变革平衡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支持和促进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发展。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年英国保险法》 保证 责任中止 与实际损失无关的条款
【基金】:教育部第49批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国际海上保险法新发展研究”(教外司留[2015]311号)
【分类号】:D956.1;DD912.28
【正文快照】: 一、问题之提出 保证是普通法系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特色制度。作为“所有海上保险法的母法”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用了第33条至第41条整9个条文为这个制度搭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1]其中,第33条第1款开宗明义对保证进行了定义:“保证,是一种承诺性保证,指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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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君e,

本文编号:104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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