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水殖公司诉光大银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1-04 14:13
本文关键词:洞庭水殖公司诉光大银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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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因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尤其是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参与而形成的由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所组成的合同链条,更是错综复杂。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湖南嘉瑞新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就是这一系列纠纷的典型代表。湖南嘉瑞新材两次分别向光大银行华顺支行借款2000万和3000万,均由洞庭水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光大银行华顺支行又与嘉瑞公司签订以嘉瑞公司所持新振升公司75%股权为标的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光大银行华顺支行又与新振升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均为保证该5000万元按期归还。因债务人湖南嘉瑞新材违约,光大银行华顺支行将其诉至法院,并列担保人洞庭水殖公司为共同被告。该案主要涉及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个争议焦点。一审认定被告败诉;洞庭水殖公司上诉,二审认为该案真正争议焦点是嘉瑞公司以其所持有新振升公司的75%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就该案事实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发现,5000万借款合同部分生效,其中2000万借款合同因满足双方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借款合同同时生效”这一生效要件,故而生效;而3000万借款合同则因所附的两个生效条件之一的质押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也无效。嘉瑞公司因没有彻底改变资金用途而不构成合同欺诈;嘉瑞公司因不具备合同诈骗的生效要件且民事保证关系与合同诈骗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不构成合同诈骗。因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从属性关系,所以洞庭水殖公司只对已经生效的2000万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尚未生效的3000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为了维护我国担保法的基本体系,即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故而不宜适用独立担保。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D92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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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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