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立法原理: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重构与反思
发布时间:2017-11-10 06:37
本文关键词:超立法原理: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重构与反思
【摘要】:哈耶克的法治观是由自发秩序理论衍生而来的,法治原理的根基在于建立在无知论之上的自生秩序理论。由此法治之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即保障自由的法律。于是,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局限性首先在于,它误解了法实证主义的社会命题与分离命题,对法实证主义的法治观进行了极端的解读;其次,他的法治三原则无法直面真实的法律实践,而且排除了权利,也无法有效实现控制权力之专断行使的目的。因此,这种古老而空泛的法治理论也许只能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而存在。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0
【正文快照】: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对法治进行了如下界定:“必须要强调的首要一点是,因为法治意味着政府除了实施一个众所周知的规则之外必须不能强制个人,这一点构成了对于所有政府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法治是这样一个原理,即它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也就是说,
本文编号:116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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