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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建设的三域构造

发布时间:2017-11-11 19:17

  本文关键词:论法治社会建设的三域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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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比,法治社会不仅具有独立意涵,而且其建设更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命脉。然而,由于法治社会建设之本体尚未在理论上备位,以致整个理论研究好似"盲人摸象",无的放矢。实质上,法治社会建设的本体包含三个领域: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而法治社会建设就是三域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本质即是基本自由权的实现。通过借助科恩和阿雷托提出的社会三分结构理论,确立相应的原则与边界,阐发三域的互动策略与原理,最终得以证立法治社会建设三域构造之存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基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五年实施状况调查——以规范性文件审查为研究重点”(CX2014B283)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一、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自从“法治”话语诞生以来,“法治社会”仿佛“法治国家”的替身,出现在各种需要“法治国家”出现的场合,具有某种“非正式身份”。若继续探幽发微,就会发现所谓“替身”并非如此简单,其有着清晰的嬗变路径:法

本文编号:117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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