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盲人历史形象的界定的合法性探析
发布时间:2017-11-21 04:28
本文关键词:对盲人历史形象的界定的合法性探析
【摘要】:盲人作为人类群体中的特殊组成,具有自身独特的显现。这些显现使盲人在人类历史中具有不同的形象。对盲人形象的认识根源在于视力正常者对盲人感知经验残缺与虚假的界定,但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将视力残疾群体界定为"盲人",界定的主体不是盲人本身而是视力正常者。建立在消极的现代权力体系基础上的盲人界定是不合法的。感知能力的相对性消解了视力正常者对盲人界定的权力。视觉能力的障碍应是一种盲人的特点而非缺陷,应构建盲人与常人平等的群体关系。
【作者单位】: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基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5SJD494)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0.4;I03
【正文快照】: “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目不能决黑白之色则谓之盲”(《韩非子·解老》)。我国古代文献中很早就有关于盲人的记载。师旷是春秋时期著名的盲乐师,古希腊著名的诗人荷马是先天盲人。盲人作为人类构成中的特殊群体历史悠久。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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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经程;;历史与文学的符号[J];阅读与写作;2007年03期
,本文编号:120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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