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尊长身份犯”看传统社会控制结构
发布时间:2017-11-22 10:35
本文关键词:从唐律“尊长身份犯”看传统社会控制结构
【摘要】:《唐律疏议》中有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尊长因其身份而为子孙的行为承担罪责,可称为"尊长身份犯"。这和国家赋予的尊长特权构成"对称性"的义务,两者构成一个整体,建构起了宗法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结构,即国家通过尊长控制家族、进而建立起以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权力控制结构;进一步地,这种控制结构并没有为个体设立法律上的独立人格。通过与古代罗马法人格权中家长权设置原理的对比分析,有助于全面地理解唐律"尊长身份犯"的立法原理,揭示传统社会控制结构及其内蕴的法律文化理念。
【作者单位】: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分类号】:K242;D929
【正文快照】: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社会单位是家族,这就使“尊长”在法律上成为一类主体。绝大部分对尊长特殊法律身份的研究是以特权为关注点的,即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尊长基于宗法身份,对家族成员人身和财产所享有的不同程度的支配权。但国家对尊长实施特殊的特权并非公共组织对血缘组织,
本文编号:121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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