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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双重近似时的侵权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02 18:11

  本文关键词:与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双重近似时的侵权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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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双重近似的情形,法院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应首先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其主张的权利与被控侵权行为之间的对应性;在此基础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应适用的知识产权实体法。当然,在权利人对同一行为同时提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两项诉讼主张的情况下,应遵循侵害商标权优先审查、不正当竞争递补审查的认定规则。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0.5;D923.43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在被告的企业名称及其突出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构成双重近似时,应在确定原告主张的权利与被控侵权行为对应性的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实体法分别进行侵权认定。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的法律,在能够适用商标法对相关行为进行

本文编号:12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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