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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6 09:37


  [论文摘要]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建立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而单一的诉讼解决机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则有其自身优势。由于其简便灵活、非法律性、处分性、不公开性等特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构建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等价值。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并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使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诉讼 纠纷 价值 解决

  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落实,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诉讼体系,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收案数量1978年为44万件,1996年超过500万件,其后每年都在500多万件的水平上徘徊,而其中民事案件要占据大概80%的比例。同时,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的有限之间也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给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带来沉重的压力,也造成诉讼拖延,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影响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不断探讨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时、便捷、高效地实现当事人的诉求的同时,应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积极发展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念
  所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泛指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制度。其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的意译,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其外延难以确定,各国的做法不一,在我国传统上包括和解、调解和仲裁等方式。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公力救济是指民事诉讼,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则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持机构也多种多样,可以是法院、行政机构、民间团体等等,如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对消费者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的处理。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特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开放发展的体系,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纠纷种类的增多,必将会发展出越来越多的方式。尽管如此,其仍然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非法律化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非法律化表现在纠纷的解决无需依照严格的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简便灵活,公序良俗、习惯亦可成为纠纷解决依据;通过该机制获得的结果一般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除外),当事人如反悔,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主持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一般也非职业法官。
  2.简易灵活
  诉讼程序以给当事人提供严格的程序保障为目的而设计,严格而繁琐;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虽种类繁多、模式不一,但共同的特征是程序简易灵活,易于理解,当事人一般无需专业人员(如律师)的帮助。
  3.处分性
  和诉讼方式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大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可以自主合意决定是否适用非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同时,非诉讼程序运行的结果也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仲裁除外)。
  4.非对抗性
  诉讼的过程体现了很强的对抗性,正是在双方当事人的激烈对抗中,居中的裁判者查明案情进而做出判断。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过程则体现出互利性和平和性,它是通过促成当事人的妥协和和解来达到纠纷的解决。
  5.不公开性
  处于程序保障的需要,公开审判是诉讼法原则之一,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都要公开。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追求的是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纠纷的解决,因此其过程和结果一般不公开。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上述简易灵活、处分性、非对抗性、不公开等特点,其对于快速高效化解当前日益累积的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下面,笔者将从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民事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审判权)来对公民权利进行确认并确保其得以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是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机制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1.成本高昂
  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严格而复杂、繁琐,运行周期长,需要较高的时间成本,而且随着法院案件的积压,时间成本会进一步增加,人们不得不习惯接受迟来的正义。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诸如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勘验费等费用,造成了诉讼的费用过高。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增加,这些高昂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会让人望而却步。


  2.难以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
  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判决“要么全有要么全无”、“非黑即白”,与人们多元的利益需求相冲突,难以适应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解决要求。而且诉讼是在一封闭的空间运行,按照诉讼规则的要求,法官仅对争议的事实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而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其他事实关系不予考量,这种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利于满足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的需要。
  3.难以为一般民众所认知
  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在认知方面不易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如证据认定、证明责任分配等诉讼规则。另外,诉讼本身还可能受到立法滞后、事实还原困难、调控领域特定、法官法律信仰偏差以及司法环境侵扰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功能和效果,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是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涉法涉诉信访率高的原因之一。

 

  4.诉讼的公开对抗性易加剧矛盾
  诉讼要求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的对抗,这会将矛盾公开化,加剧冲突双方的对立,容易将已有的社会矛盾扩大化。过多的诉讼会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社会和共同体的凝聚力逐步衰退。[2]
  上述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是有限的,但这些局限性又是固有的,很难被其自身克服,那些试图仅仅通过诉讼解决所有纠纷的想法和做法是不适时也是不现实的。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和诉讼解决机制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其所不具备的功能优势,下面将分析之: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相比,可以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纠纷。一方面是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易灵活,且易于理解,当事人无需聘请专业人士帮助;另一方面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更多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对于结果一般较为容易接受和履行。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对纠纷进行分流,大大减轻法院案件累积的压力,解决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的质量。
  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
  前面已经分析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使得当事人能够依据纠纷的原因、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更容易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和谐。而且,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导向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利益为中心,注重利益的协调,在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考虑事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和自身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适度妥协,从而达到双赢,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构建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
  正如前面分析的,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公开性会加剧纠纷当事人的不信任和对立,其纠纷的解决停留在表面,纠纷双方的信任和谐的人际关系并没有得以恢复。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构建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因为,首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仅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而且合意基础上的纠纷的解决又会进一步使双方达成谅解,增强互信。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公开的空间中运行,可以避免将矛盾扩大化,有助于缓和纠纷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再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简易灵活、非法律化等特点,使得其结果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认知和接受。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具有上述优势的同时当然也有其局限性,首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启动依赖于纠纷双方的信任和合意,如一方或者双方不具有解决纠纷的诚意,程序则无法启动运行;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强制力(仲裁除外),纠纷处理结果的实现没有保障,等等。
  综上所述,在解决社会纠纷上,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各自有着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而且二者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体现出一种明显的互补性。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类民事纠纷将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这就要求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的诉讼解纷机制己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在过去,我们过于强调和依赖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而忽略了当事人根据多样化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治和自律的自愿性。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重构和完善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优势互补,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编号: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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