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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发布时间:2017-12-08 19:03

  本文关键词: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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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在同时具备扒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案号一审:(2014)温鹿刑初字2030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394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冉某。2014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东W煿徽咎,

本文编号:126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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