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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警察体制改革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2-04 17:13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警察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体制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端,,影响公安职能发挥。文章通过介绍、分析现行体制及其存在的弊端,对我国警察体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设想。

  [论文关键词]警察体制 改革 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没有关于我国的警察体制的明确规定,有关警察体制的内容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警察体制是以公安机关为中心,分设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司法警察机关、武装警察的体制,其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本文拟从警察体制狭义的范畴即公安机关体制来展开。

  一、我国现行警察体制

  警察体制是指某一国家警察的体系或整体特点,是一个国家关于警察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警察编制确定的制度。警察体制是国家机构领导体制的重要方面,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警察体制,是由该国权,这是造成我国刑事执法地方保护主义、权力滥用等现象的根源,因而应将刑事警察、治安警察分离,逐步建立垂直管理的集中统一行使刑事执法权的刑事警察。这项措施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根据刑事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分设的原则逐步集中刑事执法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刑事执法权;二是建立垂直管理的刑事警察,经费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
  3.优化机构设置与警力配置
  我国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纵向层级过多导致权责分布不平衡,横向又过细导致机构交叉重叠,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存在比例失调及结构性警力缺失问题,因此,我国警察体制改革可在市局、分局纵向不同层级上进行有效的机构资源整合与利用,压缩编制,撤并层级,重新分配公安内部权力,使警力下沉到基层,使基层拥有一定范围的决策权和具体行动自决权。
  针对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职能多元化,导致警察编制不断扩张,同时短时期内,国家财政也不可能负担大规模增加的警力,仅依靠地方财政又易导致警政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文职雇员制度,纠正警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的粗放和泛化倾向,推动警察人力资源结构优化,降低国家使用警察的经济成本。
  4.确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
  关于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在正确区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本着财权与事权统一,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完善中央对省市转移支付的前提条件下,建立省市一级转移支付制度,以进一步建设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明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让中央和地方明晰自身的权责。如果事关全局,属于中央事权的事项,中央财政应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承担资金经费;凡是事关本地区社会治安,属于省市事权的事项,各省市地方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承担资金费用。其次,确立经费独立预算原则。公安经费保障必须足额纳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由人大审议通过,任何人都无权变更。再次,制定、完善公安经费使用审批与监督制度。实行公安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的财务监督制度,并将经费使用状况列入本单位警务公开的范围,保证经费审批不受行政首长干预,已有经费被合理合法使用。
  5.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以立法的形式规制警察权的种类并明确界定其执法权限,并构建监督体系保障警察权的合法实施。其次,要进一步实现警务公开,健全强化社会和公民对警察的外部监督体系,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一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自觉接受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二是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用以对抗警察侦查权的巨大权力。再次是完善司法审查,降低司法监督的成本,简化司法监督的程序,使更多民众运用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警察行为进行监督。一是法院的司法介入,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机关,应当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司法介入的方式包括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和警察权的可诉性。二是检察院的监督,扩大检察院的监督功能,控制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 

 



本文编号:1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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