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官员额制度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相交叉、管理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并严格选任法官的程序,同时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与专业化,满足社会对司法审判的需求。
论文关键词 法官职业化 法官员额 法官选任 法官助理
法官员额即法院编制上的法官人数的限额。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提升法官队伍职业素养,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更是整合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笔者从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指出我国法官制度现状,从法官员额制度的依据原则、法官员额制度构建路径几个方面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法官员额制度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要求
司法活动是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从事者,是审判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司法对于法官而言更是一项专业的、实践性的活动。这样一种专业化的司法活动必须有职业化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因为法官所行使的司法审判权起了一个判断是非甚至是判定罪与非罪的作用,所以,司法权只能由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来的高素质的精英群体来行使。如果人人都能行使审判权,那么必将丧失司法的权威。因此,员额制度反而能为法官队伍的精细化提供基础,也便于国家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
(二)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任务艰巨。涉及到法官制度、其他司法人员制度以及职业保障监督制度的方方面面。法官员额制度即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将会带动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制度等诸多问题。职业化的前提是精英化与专业化,从这个角度考虑,法官的数量必须限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我国的法官数量高,但专业性不高。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关键。
(三)法官员额制度是应对社会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的法官队伍尤为重要。法官员额制度是现下应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高问题的有效方法,可以对现有队伍进行精英化重组,将优秀人才放到审判一线工作,将其他人员分离出来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其他工作。这样能加快法官队伍的重组,并促进其精细化的发展,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与高效。
二、我国法官制度现状
(一)法官队伍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
我国法官队伍同质化程度不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有法官成分较为复杂。大部分是经考试录用的,但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教师改行而来,有的是军人复员转业而来,还包括之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而来的,仍在现行法官队伍当中。这些人因专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人生经历不同,必然会有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对法律的价值判断也不一,而法律观念又对司法裁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法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都能影响到裁判的作出。这样一种人员构成间接造成了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气质和职业传统,而体现为一种职业模糊的状态。具体而言,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共同语言难以形成,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以致于难以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丧失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
(二)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交叉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审判员职称和助理审判员职称的都是法官。因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国法官队伍总量大,但突出问题是人员结构混乱不清,法官职务变相地被当成一种“福利待遇”,职称在法院内平均分配,因此有审判职称的人很多,但许多人没有审理过案件。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全院在编人员192人,其中拥有审判职称的有103人,而真正在审理第一线的人员只有53人,占审判人员总数的50% 。最为明显的是法院内部法官职务与非法官职务界限不清,没有把审判工作、辅助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合理区分开来,正如我国法院中所有工作人员都统称为“干警”,各个部门岗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岗位之间的流动没有严格的要求,各类人员都是统一管理,完全体现不出法官队伍的独立性。
(三)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对法官的管理体制是没有法官编制只有行政编制,审判工作也一直按照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在法院中,院长、庭长是行政级别,填他们有权审批案件。合议庭以及独任法官可以审理案件,但无权判决案件。而整个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各级法院甚至是专门法院行政人员很多,但法官人数不清,造成法官人数无限膨胀。法官审判权力与行政职称挂钩致使许多法官在注重行政绩效考核的同时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案件审理。由此形成法官素质不高的局面,法官成为“大众化”的职业,而不是专业性的、精细化的职业群体。
三、确定法官员额依据的原则
中国司法体制的建设与改革有着自身的背景,因而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也应结合多方面考虑。
(一)中国国情
我国法官制度建设的首要国情就是法官人数多。法官员额制度的目的即是要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优化结构,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由于我国处在发展中国家阶段,法官员额比例不能一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法官员额必须考虑到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审判工作量
案件的多少,审判工作的强度是法官员额的基础。案件多少应是法官数量多少的首要标准,不能按照法官级别确定数量。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官是审判工作需求的结果,而法官员额制度是为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其他影响因素最终也会反映到审判工作量上。审判工作量虽然不是固定的,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足以为法官员额制度提供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工作量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还体现在案件性质和案件涉及范围等,所以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根据法官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来确定法官员额。
(三)辖区面积和人口
法院设置的依据之一就是人口,案件纠纷实质上是人的纠纷,人口数量多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则导致利益冲突相对较多,因而法院工作量相应大,法官员额也相应增多。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人口数量标准不能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下,法院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依据,因此,法官员额制度也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以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高低
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受理案件多且类型复杂,标的额大,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理案件相对较少,且标的额小。如果仅以案件数量为依据,则会使有些法院没有进行员额定编的必要。因而法官员额也应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法官员额关系着法院工作的多方面,需考虑的因素也很多,还包括一些没有列举到的因素等。
四、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严格法官选任程序
如上文所说,法官队伍人数总量大但人员复杂,这其中不乏法官选任不严等问题,因此,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能从源头上促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首先,要严格限制非审判人员担任法官的比例。我国现行制度下,法官一般是由书记员考取而来,书记员岗位成为走向法官岗位的“跳板”,因而,书记员向法官的不断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书记员与审判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 。因此出现一多一少的局面,审判人员不断增多,书记员严重不足,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因此,可以规定非审判人员向法官的转化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统一的测试,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并且,录用之后实行培训,培训不合格延迟法官任命。其次,逐步推行逐级选拔法官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从下级法院的法官队伍中择优选拔。
(二)法官队伍管理去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的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法官凭工作绩效获得行政职称,如庭长、院长等,其工资福利待遇则以行政职称为基础。此种行政化的管理完全忽略了法官群体的特殊性——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某些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试点,将法官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法官队伍另行评定法官等级,法官待遇和考核都以法官等级为基础,而与行政级别无关。这样一来,法官更能集中精力钻研案例,提升理论水平,增强办案业务能力,促使法官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法官独立管理是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在法院内部,以法官等级评价体系为基础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在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之后,充分遵守员额定编制度,不再允许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出现交叉,尤其是综合性工作部门的领导,也不再以“调整、提高”的名义担任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进行交流,严格制定非法官向法官晋升的标准;在法院外部,将法官人事任免权、薪酬管理等上升到省直属管理,以法官等级为基础。一来可减少法官受地方财政、人事的限制,二来也有利于监督法官队伍。
(三)逐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为了提高法官素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废除助理审判员可以代理审判员职务的规定,将助理审判员改为法官助理(类似美国的法律助理),主要责任是协助法官进行工作,但不能审理案件” ,这便是法官助理制度的形式。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但其不具有审判资格,不能审判案件。法官定额以后必定有部分法官会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已经掌握审判权的人丧失审判权。因此要建立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等进行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建立一个评价体系维持和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在司法活动中明确划分法官助理的职责和分工,庭前准备工作和庭审中的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性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担任,遇有实体法律问题或需调查取证的事项,法官助理可请示法官,由法官决定,以保证人员专业分类之后庭前准备与庭审的衔接性。总体上,现有的部分法官工作任务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将法官队伍与法官助理队伍相衔接,使法院工作人员专业化的同时不造成人才流失。
本文编号:1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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