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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15-02-04 17:36

 

  论文摘要 完善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对于技术侦查法律监督方面的规定较少且过于原则化,,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为了完善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除了明确具体的事前审批程序外,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过程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侦查,从而对技术侦查进行事中监督,还应建立事后通知机制以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另外,我国可以尝试构建技术侦查措施的报告制度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机制从而更好地预防权利滥用。

  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法律监督 救济制度 报告制度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而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其外延包括秘密监听、密拍密录、电子监控、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且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侦查行为,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技术侦查措施又有侦查特殊犯罪案件的高效性,因此在很多国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既然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必要的恶”而存在,只有对它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才能预防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一、技术侦查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预防权力滥用
  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根据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要预防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就必须引入另外一个权力对它进行制衡,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其运用其职能的具体体现,坚持客观公正的法制立场,维护法制维护公民权利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功能。检察机关有权对于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中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诉讼程序最终实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目的。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带有明显的纠问式色彩,纠问式侦查把查明实体真实作为侦查的主要目的,在侦查过程中往往不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易侵权性,在技术侦查措施入法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也成为了当务之急。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法律监督可以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利,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并进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三)有利于实现程序法定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又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它要求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我国新刑诉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化且相关条文较少,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构建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利于完善技术侦查措施,实现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正当化和科学化。

  二、我国技术侦查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了其调整范围之内,但对技术侦查措施法律监督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且不尽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事前审批机制规定模糊
  事前审批机制可以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从源头上预防权力扩张。技术侦查是一种极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的使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种侦查机关自己审批自己执行的审批机制对公民权利并未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而且只是规定了“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具体如何进行审批却没有明确规定。
  (二)事中法律监督措施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侦查程序中,它应贯穿于侦查的整个过程,但实际上,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力配置上是不平衡的。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并不能参与到侦查活动中。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事后查阅侦查机关案卷的方式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但这种方式存在一些弊端。首先,通过阅卷的方式并不能查出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为若侦查机关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它可能会经过处理使这些行为在案卷中看不到。其次,阅卷是一种事后监督方式,若侦查机关存在违法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并不能及时纠正,只能采取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不仅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事后性,而且增加了对秘密侦查进行监督的成本,降低了实施监督时的效益。
  (三)事后权利救济机制和制裁机制的缺失以及所获材料的使用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方式主要有: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检察建议,对公民的控告进行审查。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些监督方式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并且监督方式有限且缺乏强制力。在技术侦查程序中则并未明确规定任何监督手段,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侦查人员的违法侦查行为得不到制裁,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违反程序规定获得的证据没有运用排除规则,进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滋生权力滥用现象。

  三、我国技术侦查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

  为了实现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目标,要防止侦查机关权力的滥用就要分散这种权力从而实现对其的制约,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限制侦查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在技术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行使其职能。


  (一)事前监督方式的构建
  1.监督主体

 

  检察机关应当作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主体,这不仅源于《宪法》的规定,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次,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有一定的独立地位,我国《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参与侦查实践,对侦查活动较了解,能做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决定。因此,让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授权具有可行性。
  2.审批程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的审批程序可以作如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经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的技术侦查措施最后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事中监督机制的构建
  1.检查机关介入侦查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隐秘性和易侵权性,在很容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却很难引入外力对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隐私权造成侵害,所以在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让检察机关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侦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随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异议的侦查行为,并及时发送违法纠正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进行纠正或者建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2.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方式的效果
  一方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可以弥补侦查程序事中监督方式的空缺,但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则会影响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方式几乎沦为“参考建议”,侦查机关往往持可采纳可不采纳的态度。因此,应提高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质量,在技术侦查措施中,还应将接受正确的检察建议作为考量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三)事后监督机制的构建
  1.所获材料的使用
  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对于技术侦查措施获得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这样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力,加强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但这样的规定过于概括,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并非都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对于通过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程度更深,检察机关应根据个人的举报和控告或依职权对于侦查人员依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排除。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往往含有大量关于相对人的隐私信息,因此,对这些证据进行密封保存对保障公民隐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销毁,当案件过了追溯时效时,对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都应当销毁并且进行备案。
  2.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
  根据社会冲突理论,侦查机关的公权力过多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会导致侦查机关的公权力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产生一种冲突,若公民的权利一直得不到救济,这种冲突就会积累爆发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及时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可以很好地缓解这种冲突,有利于构建完善的侦查程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包括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我国刑诉法中应规定技术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有对相对人进行通知的义务,相对人的知情权是其行使救济权利的前提,相对人可以根据通知对于侦查机关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控告。根据检察机关的诉讼,司法机关应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通过这两个措施最终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4.报告制度的建立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且它作为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关对于侦查行为无论在动态上还是在静态上都有了解的可能性,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可以很客观地对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行为做出分析和报告。具体可以做出如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做出个案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下级检察机关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长每年应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应涉及申请技术侦查措施的事由、时间期限、所涉及的犯罪、批准及驳回申请的次数和事由,以及实施侦查措施的人员和当事人提出控告的情况等等。这种报告制度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对于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5.违法侦查行为的相关责任
  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对于在技术侦查活动中故意侵犯公民权利以及违反技术侦查程序的侦查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侦查机关可以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相对人的申诉或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违法的技术侦查行为进行制裁。另外,我国可以将国家赔偿机制引入技术侦查程序,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机关,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进行国家赔偿。对于故意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强化法律监督的效果。

 



本文编号:1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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