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位互换模式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7-12-14 11:28
本文关键词:舱位互换模式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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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以舱位互换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当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由于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各船公司是独立的承运人,除了船舶使费应由整条船舶所属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承担外,各船公司所占舱位上承运集装箱产生的港口费用,应由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独立承担。国际船舶代理人向港口作业方委托作业时未披露船方信息,纠纷发生后其主张违约责任应该由船方承担的情况下,港口作业方可以选择船方或者国际船舶代理人的一方作为被告。国际船舶代理人负有审查其所代理船公司的国际班轮运
【作者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分类号】:D920.5;D922.294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以舱位互换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当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由于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各船公司是独立的承运人,除了船舶使费应由整条船舶所属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承担外,各船公司所占舱位上承运集装箱产生的港口费用,应由各船公司,
本文编号:128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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