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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后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应如何正确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18 12:30

  本文关键词: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后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应如何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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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中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是指教育机构管理范围之外的人员,即"校外人员"。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教育机构内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属于教育机构管理范围之内,系"校内人员"。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系在同一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的学生等"校内人员"造成的,教育机构应当按过错程度直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单位】: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0.5;D923
【正文快照】: 【要点】共为3个月。事故发生后,某实验小学支付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某某费用3000元。放置在某实验小学操场上的中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肋木架使用说明标注: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人员”,是指教育机构管理范围之外的人员,下使用,使用器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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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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