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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行政兼理司法模式”为例

发布时间:2017-12-20 22:19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行政兼理司法模式”为例 出处:《甘肃高师学报》2016年10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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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中国的司法一直处于或依附或受制于行政的从属性地位,形成"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这不仅是古代中国的司法形态,也是当下司法改革和探索的历史条件。我国尽管经历了从"行政兼理司法"到"司法独立"的探索过程,但是当下的司法改革仍然无法摆脱"行政兼理司法"权力关系格局的影响。这也是当下研究古代中国"行政兼理司法"模式的价值。
【作者单位】: 兰州城市学院;华东师范大学;
【基金】:兰州城市学院校长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明清基层司法智慧及现代启示”(LZCU-XZ2015-04)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明清基层司法运行模式及现代启示”(2013EFX001)成果
【分类号】:D929
【正文快照】: 古代中国“行政兼理司法”模式,是指行政首长兼任司法长官直接处理或最终决断司法事务,司法受到行政直接干预与影响的权力结构模式。“行政兼理司法”主要有司法长官直接审理争讼、隶属于司法长官的司法官员直接处理纠纷而行政长官负责决断以及行政官员共同参与审理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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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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