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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佳苏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8-01-20 23:40

  本文关键词: 单位 共同犯罪 资格刑 单位立功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单位犯罪,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典的总则中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结束了单位是否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争论。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关于单位犯罪的案子却是越来越复杂,单位犯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司法实践中接触到大量的单位犯罪案件,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却有些不够详细,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也存有诸多争议。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怎样在单位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单位犯罪定罪处罚的标准和对其中的单位成员如何使用刑罚;单位是否可以立功,有无法律上的依据。针对这些复杂的问题,本文选取了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结合这些争议问题在案件中作为争议点的存在。对案件中的各个争议点展开分析,力图正确分析案情,找出法律依据,对其中的法律疑难之处加以探讨,从而引申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本文先对案情加以简介,然后道出案件的争议点:1、本案主、从犯的认定,主犯单位与从犯单位的责任人又怎样区分主从犯?2、斌元农药厂辩称的单位立功是否可以认定?对案件中的争议点一一分开讨论。在对争议点的分开讨论中,连带分析了单位中二级机构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对单位犯罪和其中人员的定罪量刑,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要比照自然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在争议点的分析中,按照顺序,首先分析了第一个争议点:对单位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分析主要结合了犯意的产生和犯罪行为大小两方面。在犯意产生中,单位内部人员产生犯罪故意,利用单位条件犯罪,公司是要承担监管过失责任还是要承担故意犯罪。为了弄清此问题,分析了单位意志的产生过程和监管过失责任的区别所在,认为如是可以代表单位意志的主管人员产生的故意,则可以成立单位故意。单位对内部人员的监管过失责任不能与单位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在第一个争议点中,分析了单位二级机构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认为二级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单位利益,成立单位犯罪。之后围绕单位与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关系的不同,分析什么情况下成立单位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后,两个以上单位的主从犯怎样认定,以及内部人员主从犯怎样认定,,主要是认为主犯单位内部可以有从犯,而从犯单位人员只能认定为从犯。然后结合案情,分析了本案中的主从犯。再对各主从犯的量刑给出意见,认为刑法不宜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人员比照自然人从轻,减轻处罚,还应结合实际情形,按照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可以对单位设立资格刑。对第一争议点分析完后,专门分析了第二个争议点单位立功,通过刑法理论界现在的争议,分析了单位立功的意义和成立条件,肯定单位立功的重要性,认为以后的刑法修订应该承认单位立功的存在。 在对争议点分析讨论完后,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希望会对以后的立法研究有所帮助。
[Abstract]:However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 various cases of unit crime ar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 the form of unit crime becomes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 However , as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 various cases of unit crime ar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 the form of unit crime is more diversified . In the first point of dispute , the author points out whether the secondary institution can constitute a unit crime . In the first dispute point , it analyzes whether the secondary institution can constitute a unit crime . After the analysis of the first dispute , it analyzes the meaning and th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of the unit ' s work , and affirms the importance of the unit ' s work , and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future criminal law revision should admit the existence of unit ' s work . After the discussion of the dispute point , the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s were given , and som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 which would help the future legislative research .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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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宏;;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1年01期

2 李邦友;论单位犯罪的定义[J];法学评论;1998年05期

3 王焰明;单位共同犯罪及刑事责任探讨[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04期

4 鲍蓝天;单位共同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J];贵阳金筑大学学报;2005年03期

5 高志玲;单位共同犯罪的形态与认定探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6 施晓生;;略议单位犯罪及责任认定的弊病[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06期

7 于广超;田伟;;简述单位共同犯罪[J];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12期

8 杨国章;;单位犯罪的法条竞合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04期

9 王强;;单位犯罪与定量因素[J];刑法论丛;2011年02期

10 王鹏祥;;单位犯罪的现实困境与理性思考[J];求索;2010年04期



本文编号:144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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