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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对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0-20 19:53

  本文关键词:生态文明视野下对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生态文明视野下对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思考

体,进而主张非人类的一切生命体都存在生态利益和生态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出发点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扩展到一切生命体。事实上,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权利主体的泛化,在客观上将会淡化人类的责任意识,使人在生态危机面前无所作为,从而违背生态主义的初衷。

第二,生态主义强调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仅强调了两者利益的同一性,,却忽视了两者利益的差异性。当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一致时,两者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当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不一致时,又怎么能使两者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呢?如果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则势必要求人类利益服从生态利益这个中心,实质上造成对人类利益这个中心的否定。而如果优先保护人类利益,则无疑又回到了人类中心主义,无法保障生态利益这个中心。

第三,生态主义过于理想化。表现在:一方面,生态主义强调自然界的整体价值大于人类的“类”价值。伦理价值观念和法律价值观念固然可以建立在生态规律之上,但却不是生态规律本身。强调自然界的整体价值大于人类的“类”价值而忽视人的“类”价值,这在当代伦理观念和法律观念上都是难以接受的。

另一方面,当代宪法仍是人类社会之法,作为民族国家的宪法,不宜规范人类社会之外作为客体的生态自然的“价值和权利”,也不足以担负实现“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的重任。法律强调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在生态主义指导下的法律将势必过于理想化,是无法达到这种要求的。

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总体思路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法理基础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结合:

第一,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要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进行。生态文明是人类的一种文明形态,它既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更涉及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虽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但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却是相互制约的,对两种关系的调整虽然不能相互代替,但完全孤立于对另一关系的调整也是行不通的。生态文明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两种关系的和谐,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的观点,人对自然界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制约着人对自然界的关系。⑤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互制约,互为中介,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体现。生态关系的和谐不但离不开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且最终要落实到社会和谐的真正实现上。

当代宪法仍然重在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间接进行,因此,无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还是生态整体主义,都仅仅是调整人与自然的伦理价值理念,无法直接适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不能直接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需要从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价值理念中去探寻。可能的选择是,从生态文明的理念出发,探寻既有利于保障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又有利于保障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价值理念,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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