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司法简考论
发布时间:2018-03-15 02:18
本文选题:包山楚简 切入点:公文书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1987年湖北荆门包山2号墓出土的简牍文书主要是战国楚地怀王时期左尹邵(?)生前未审结案件的公文书(以下称包山楚司法简),以及邵舵生前的卜筮祭祷记录与死后的遣策和峎书等简册。本文以包山楚司法简为材料,研究战国楚地的司法制度。论文名为“包山楚司法简考论”,“考”者,对以往研究成果汇考并陈己意,目的为准确释读文本并复原文书本来面貌:“论”者,在汇考复原基础上述论战国楚地司法程序各方面。本文主要讨论问题包括楚国法的形式与内容、审理过程中文书运作、司法机构受案程序、“直诉”与“越诉”程序、地方官府审判程序等。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结语构成。现简要介绍论文各章内容如次: 第一章分两节。本章目的在于通过一手的案件档案文书所见关于楚国法规范的实际运用情形来归纳推求其形式与内容。本章以集箸简与疋狱简等为主要材料,分节论析集箸简所见“典”与疋狱简所载案由等内容,讨论包山楚司法简所见楚国法规范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讨论楚“典”,从包山司法简中所见“典”字考察论证该批简中所透露的楚国法规范的相关问题,试图证成楚“典”系楚国法规范之一,并讨论楚“典”来源、性质、表现形式、效力等问题。第二节分析包山楚司法简中所见其他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首先是以疋狱类简中记载的是各种“案由”分析楚国的实体法规范(禁止类为主),包括禁止“以妾为妻”、禁止收纳“亡人”、禁止“倌人”流动以及田地制度等。其次从司法文书简中记载的诉讼程序运行情况析出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杀人案的私诉、调查程序中的“盟证”程序两方面。 第二章分三节。本章以疋狱简(受案登记记录)为主要材料,讨论在疋狱简中出现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和用法、疋狱文书格式、疋狱简反映的受理案件各种类型、参讼者身份等问题,并结合包山文书简中其他相关竹简,以阐明战国楚地的中央司法机关一一左尹官署的受案程序。第一节分析疋狱文书的格式和记载的案件类别,文书的来源及其反映的审判层级,讨论竹简的排序与归属等问题,以期对疋狱文书能够有全面、深入的解读。第二节以疋狱文书所见术语为中心,讨论疋狱文书的功能。检疋狱简所得,其主要术语有“疋狱”与“讼”、“哉之”与“为李”、“发(?)”、“(?)”等。因为疋狱类简为格式文书,其术语多作为文书用语,所以要准确理解疋狱简的内涵就必须就此类术语进行解析。第三节在前两节文书复原的基础上首先讨论疋狱文书与其关联的受(?)文书的关系,指出疋狱文书系左尹接受理“直诉”的登记文书、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其出现在前,“受(?)”文书系受案后为调查或传唤等事务而发出的命令文书,故而在程序中产生在后。本节最后分析战国楚地的臣民起诉途径和左尹官署的案件来源,并将战国楚地的左尹官署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与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进行比较,认为前者的特点在于其大量接受“直诉”,其重要原因在于楚国封君制与郡县并行,中央为了加强其集权,通过中央大量受理地方“直诉”以达到司法集权的目的。 第三章分两节。本章探讨“受(?)”类文书,为行文相对固定的格式文书之一。本章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讨论受(?)文书的文书术语、格式、归属、分类、性质、作用诸问题,提出我们对受(?)文书研究的新意见。第一节讨论受(?)的文书格式、归属与文书运作问题,主要分析受(?)文书的格式要素、包山楚司法简中归属于受(?)文书的竹简,以及受(?)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应用等问题,就以往学界的有争议的文书格式和归属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第二节受(?)文书所见三个关键文书术语:受(?)、不(?)(将)××(?)(以)廷/告、(?)(,
本文编号:16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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