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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

发布时间:2016-11-10 13:51

  本文关键词: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

第8卷第6期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12月Vol.8 No.6JOURNALOFCHONGQINGJIAOTO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Dec.2008

?法学研究?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

王长勇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在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实践中,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原则,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公司人格消灭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时,致使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不仅要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具体制度层面着眼,更要从价值哲学的层面对其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进行深入分析,只有在充分了解该法律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法理基础; 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92   文献标识码:A)-于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原则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中,有的自行解散公司后不经清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名存实亡,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有的因公司违法而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或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另外,公司法的问题也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公司人格消灭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时。鉴于此,对上述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若起诉公司,则被以“公司不存在”为由裁定驳回;若以股东为被告,又被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不应对公司债务负责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若起诉“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则被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裁定驳回。以上种种情况,致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不仅要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具体制度层面着眼,更要从价值哲学的层面对其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进行深入分析。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弄清楚几个基本的概念和问题:1.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的运行机理是什么?2.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也识到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制度价值为何?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将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将会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将会有助

二、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运行机理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对于解散和清算的关系有两种制度:一是“先清算后解散”,一是“先解散后清算”。对于前者,其解散即意味着法人人格的消灭;而后者,解散并不表明法人人格消灭,仅仅是法人人格终止的原因,法人人格的终止应以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标志。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我国采用的是“先解散后清算”制度,即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人格始得终止。这是法人制度的潜在含义。公司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虽然是出资者的权利,但其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其权利是要受到国家意志干预的。即其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是建立在不侵犯国家、社会、债权人利益基础上的。故法律除了规定公司成立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外,也必须明确公司退出市场经营时,除非发生合并、分立等概括性继受情形,公司未经清算法人人格不得终止。只有法人人格“善始”又“善终”的社会才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其只能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清算中公司而已。公司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接管董事会全部权利,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表示意思,了结既存法律关系。实践中,工商

就是说解散和清算的法理基础是什么?3.我们还必须要认与解散前公司系同一法人人格,仅仅是权利能力有所缩小

3收稿日期

:2008-09-23

作者简介:王长勇(1966-),男,福建省福清市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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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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