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法一体化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12-06 09:45

  本文关键词: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家产生法律侵略。从长远看,这种危害不会存在。以中国加入WTO为例,中国在进行了十年的长跑终于进入了WTO,在漫长的入市谈判中,我们跟据自己的国情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理有据有节的进行逐渐的开放和世界接轨,有些产业,如汽车行业根据其发展现状,我们可以采取暂时不接轨。这样既保证民族工业,也保证有步骤的和世界接轨。闭关锁国必然招致落后挨打,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应立足于本国国情,逐步在经济、法律等方面同世界接轨,不断的发展经济,这样才能摆脱贫穷。
  (三)法系问题
  就法系而言,现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普通法系和判例法法系,日本、中国台湾、德国、法国都是普通法系的代表,而英国、美国等则以判例为主。在很多法律方面,两者的分歧可能很明显,但在公司法方面,却在日益融合、相互借监。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公司法确实在朝着同一方向发展,而且是朝着英、美的方向一体化。虽然两大法系在经济、历史、政治等多种因素上存在分歧可能使我们并不清楚是否会真的朝着一个单一模式进行一体化,但公司法趋同化的走向却是不争的事实。
  五、结语
  在发达国家,经济贸易壁垒基本上已经趋于瓦解和消除,在新兴国家也大大削弱。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形成了全球市场,各国可以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突破单个国家市场规模和资源限制,从而也就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益。经济要素的自由流转要求趋同的经济规则,同样,经济规则的趋同也对法律规则的趋同提出了要求,这在上层建筑的层面上就提出了公司法一体化的问题。首先,”国际经济一体化”必然要导致国际经济相关规则的一体化,最典型的如WTO规则,我国加入WTO就意味着国内的相关法律要与国际规则并轨、一致。其次,具有共同法律性质的国际公约、协定越来越代替传统意义上的冲突法。各不同法系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趋同”逐渐代替了”相异”。再次,以地区性合作制定统一法的趋势也存在着明显的加强。最具代表性的是欧共体所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统一法,而且欧盟近几年打算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综上,公司法一体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谢晖.《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第4期.
  [2]沈骥如.如何看待反全球化浪潮[J].前线,2001,(10).
  [3]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4]姚天冲.法律全球化问题探析[J].经济与法.2001.(9).
  [5]邓正来.作为一种”国家法与非国家法多元互动”进程—对”法律全球化”争辩的中立性批判.河北法学.2008(3).


  本文关键词: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616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20616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bc1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