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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内涵与类型之探析

发布时间:2018-07-16 14:37
【摘要】:可接受性是论证有效性的一个必须的要求,法律论证过程中体现了一种交往理性,用可接受性来评价法律论证在法律实践中更具有意义。判决的可接受性是基于正当化理由的合理可接受性,判决的"好的理由"是合理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这个好的理由体现在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标准的统一中。在法律论证中,论证结论被接受是论证达到良好效果的标志。法律论证可接受性涉及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律职业人、法律学术人、社会大众。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具有不同的类型,包括不合理可接受性与合理可接受性;在"法治中国"具体建设环节中的可接受性,包括立法商谈中的可接受性,行政执法中的可接受性,司法裁决中的可接受性等。
[Abstract]:Acceptability is an essential requirement for the validit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a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is embodied, and it is more meaningful to evaluate legal argumentation with acceptability in legal practice. The acceptability of judgment is based on the reasonable acceptability of legitimate reasons, and the "good reason" of judgment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reasonable acceptability, which is embodied i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two criteria of legality and reasonableness of judgment. In the legal argumentation, the acceptance of the argumentation conclusion is the symbol of the good effect of the argumentation. The subjects involved in legal argumentation are: parties, legal professionals, legal academic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The acceptabilit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has different types, including unreasonable acceptability and reasonable acceptability, acceptability in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China ruled by law", including acceptability in legislative negotiation. The accept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decision.
【作者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15AZX019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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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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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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