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09 13:39
【摘要】:自古以来,蒙古民族对大自然有着特殊的崇敬之情,在其民族文化、宗教习俗、生产生活、法律制度中无不体现着对大自然的崇拜和保护,在政权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蒙古统治阶级对生态保护给予立法化监督和庇护。纵观整个蒙古族生态法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可将其细分为习惯法时期、蒙古帝国时期、元代以及存在于明代漠北边疆的蒙古政权时期——北元。四个时期之间有着一脉相承的关联,本文将四个时期统称为蒙元时期。该时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极具浓厚的民族色彩,不同时期不同君王相互之间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一个体系性较强、独具蒙古特色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梳理蒙元时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不仅可以还原当时的历史原貌,探索其制度中的合理性,还可以对当前的环境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指导。分析蒙元时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是厘清该制度的历史变迁和主要内容。在未成文的习惯法时期,生态保护内容多数来源于禁忌,以“不得、禁、严禁”等形式记载;蒙古帝国时期,将“禁忌”规定到蒙古政权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中,将其法令化,自此蒙古生态保护走上法治化道路;元代,生态保护制度发生质的飞跃,无论其内容、形式都达到鼎盛时期;北元时期,蒙古汗权退居漠北草原,蒙古部落各汗在元代生态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又进行更详尽的规定,尤其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贡献巨大。蒙元时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包括丰富的生态立法,特色的生态管理机构,严苛的生态处罚办法。立法内容可分如下四类:首先,保护草场的立法。草场是蒙古政权赖以生存的自然根基,为有效管理并保护草场,蒙古族根据季节、种群的规律,独创民族特色畜牧制度——轮牧制,不仅可以保证牲畜稳定繁殖,又能保证草原水草丰美,后经发展,轮牧制逐步成熟,沿用至今。除轮牧制外,蒙古政权主要通过,禁止性规定即禁止破坏草地和严禁草原荒火两方面,双重保护草场。尤其在预防草原荒火方面,北元政府还创建奖惩并用机制,生态法制逐渐趋于科学文明的发展方向。其次,保护水源的立法。蒙元时期出台水源保护律法的频率非常高,内容也不断丰富。例如元代,从地上水转向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再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一方面,野生动物在生态链条中有重要的生态地位,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保证珍贵稀有动物数量,更是保障生物物种多样性,实现生态链条的平衡和稳定。元代和北元时期,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达到巅峰,内容从保护的种类进行逐条列举,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对保护地点都作出明确划定。另一方面,狩猎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有着密切关联。狩猎不仅是南征北战时训练军队的手段,更是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平衡的关键环节。为此,蒙元政府对狩猎规定了许多条款,从狩猎时间、围猎地点以及禁猎种类都作出具体规定,致力于有效减少人们滥捕滥杀的行为。第四,保护畜牧业的立法。主要针对家养五畜,尤其对马匹的特殊保护。保护畜牧业立法中,蒙元政府对偷盗牲畜行为制定严苛处罚,对抢劫牲畜行为,采取残酷的肉刑,并且对不同的人偷盗不同的畜种给予不同幅度的处罚,也体现该时期明显的等级制度。北元时期,生态保护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是对救助牲畜行为的奖励机制,奖惩并重的处罚在当时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最后,保护森林资源的立法。对树木的保护,贯彻整个蒙元时期。元代,朝廷开始步入中原,开始发展农业生产,其中农业生产用的桑树、果树等得到重点保护,且对滥砍滥伐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蒙元时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具体的立法,还设有生态保护的行政机构,包括马政机构和打捕鹰房机构。元代,首次设立管理马匹的行政机构,管理全国马政的太仆寺、管理皇家内廷的尚乘寺,另外还设有其他管理马匹的地方机构,元代马政机构对发展畜牧业功不可没。打捕鹰房机构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重要贡献。除此之外统治阶级还制定完善破坏生态环境的科罚制度以及极具民族色彩的罚畜刑,基本囊括草原生态保护的方方面面,有效维护当时蒙古政权的稳定以及整个社会的环境秩序,并且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取得非常显著的法律和社会实效。通过蒙元时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深入分析,结合现代社会的环境现状、对当今社会产生以下几点启示:首先,科学的生态本位立法理念,才能促进绿色环保立法的产生;其次,蒙元时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中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模式,为现代法制提供了重要思路;再次,蒙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中的随奖随惩的奖惩机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究;最后,蒙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对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25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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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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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5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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