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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权分析(2)

发布时间:2017-01-19 16:07

  本文关键词: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 p>   1.筹划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税收法定原则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正式建立在西方社会契约自由和税收价格说的基础之上,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税收法定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税收实体法定和税收程序法定。税收实体法定是指各单行税种法律中所共同规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它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由法律明确。税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体包括税额核定、税收保全、税务检查、强制执行、追缴追征等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税法的解释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正因为如此,虽然违法行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认为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2.私法自治是筹划的内在动力。  私法自治原则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我国台湾法学家王泽鉴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的观点,私法自治是个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组织的非法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利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私法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参与经济活动,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进而促进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AJM米尔恩的阐释,权利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资格。它可以分为两大类:行为权和接受权。享有行为权是指有资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种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权则是指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基于对税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是纳税人享有的行为权。按照经济学观点,纳税人(企业)是在社会经济状态中从事生产、消费、交换的行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偏好,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必然带来对税收筹划利益的追求与向往。  (二)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税收筹划权利的实现②。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评判标准具有客观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在客观上使个体的行为与法的规定相协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定原则同样为纳税人纳税、征税机关征税建立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是税收筹划行为,还是偷税、漏税、骗税行为,这些都需要税收法定原则在相应的税收法律中予以明确。按照法学理论,法律一方面通过宣告权利,给予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置义务,来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纳税人一方面享有税收筹划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行事。  税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不背离私法自治原则。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各种纳税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需要任意选择生产经营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最终将导致自由的沦丧;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同样导致权利的滥用。税收法定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不会妨碍私法自治原则的适用。税收法定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对鼓励国家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经营,调整私法自治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权在税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规定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私法自治原则使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税收筹划权利,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则的相互界定,将税收筹划权的具体权利与行为范围体现在明确而具体的范畴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税收筹划权利必将作为一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税收筹划权的法律意义③。  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对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支配权利,即税权。相应地,税收筹划权作为税权的一部分则可以界定为在法律权利义务规范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纳税人各种权利,税收筹划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原因在于权利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法的规定性,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权利拥有者具有主观能动性。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后者则表明虽然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纳税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动地实现其需求,即纳税人对自己主动采取的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预测将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从这个角度说,税收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中,经济主体有自身独立的经济权利和利益,税收筹划权也成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税收筹划的发展史上,为大家公认的税收筹划产生的标志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税收筹划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成为奠定税收筹划史的基础判例。另一重要判例为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在一个税务案件中的判词更是成为美国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无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这两个判例,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权利认可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法律上承认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而且,中国加入的WTO和OECD组织赋予国民八项权利,其中便有纳税人的筹划权。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既是纳税义务人,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而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权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  注释:  ①张祷:《对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认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6月。  ②张修林:《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③单飞跃、王霞:《纳税人税权研究》,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财税政策是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促进经济良性发展财税政策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能够调节国家经济,并且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如今,我国的财政面貌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国家的财政已逐渐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只有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与政策措施,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经济;发展;财税;政策;措施

  财税政策是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针对财税政策如何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做了一系列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关举措。

  一、财税政策的重要性

  财税政策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制定合理科学的财税政策,以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也变得日趋复杂,这使得我国的财税政策也跟着变得复杂起来。

  财税政策能够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因为它促进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也保证了国家财政的收入,所以它又具有实际意义。无论是表现良好的经济发展阶段,还是较为衰退的经济发展时期,都应该时时刻刻注意财税政策的调整和相关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的良性发展。

  二、财税措施的不足

  (一)财税政策手段单一

  我国的财税手段单一,大部分财税手段都是减免、鼓励等,而在其他方面却是一片空白,未能利用财税政策的调控手段来支持产业的发展。在财政支出上,仅仅只利用了预算内的财政资金来支持经济。目前我国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用的都是税收减免这一措施,所以显得很单一。而国外却采用了多种财税手段,比如投资退税、折旧减税、延期纳税等。

  (二)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各个领域的资金投入显得不平衡,大部分资金都投入了技术发展中,只局限于研发和生产的领域,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显得十分不足。据调查,我国用于环境的公共资金大约只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都不到,其他方面的投资,包括企业投资、民间投资等,比重还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

  (三)国家税制的设置有一定的缺陷

  我国在资源税方面的征收过于狭窄,资源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对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率。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仅仅只限于矿产品和盐,连水资源也没有列入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而且资源税的税负偏低,计税的依据不合理,造成了资源市场的混乱,没有对资源起到保护作用,也没有对经济起到促进和发展的作用。

  增值税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体现在电力、建设、建材等行业,同时增值税具有程序复杂、不易理解的特点,很多纳税人都感到困难,而且国家在增值税方面的宣传很少,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常常感到不便。

  三、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的措施

  (一)利用财税政策来调控收入分配的差距

  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目前很大一部分人还属于低收入或者中低收入的阶层,因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财产税以及其他的税制没有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作用。要调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需要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调整收入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渐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另外,还可建立新农村社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利用财税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是环保为目标来发展的经济形式,它主张低耗能、高效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上个世纪90年代初,许多发达国家先后将循环经济作为主要发展战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也开始渐渐的开始重视循环经济,利用财税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主要措施有: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将资源税扩大到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众多自然资源中;逐步将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提高,将资源税和环境成本等挂钩,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形成合理的资源税。另外,还根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单独设立环境保护税种,以此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利用财税政策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合理利用的财税政策,能够有效的增加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中,财税政策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财税政策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状况。一般来说,财税政策能够调节资源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分配,从而促进或者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财税政策通过自身的调控功能,调节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并且刺激各个产业部门的发展。所以,合理的财税政策能够使经济保持正常的发展速度,整个社会得以井然有序的运行。

  (四)利用财税政策来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如果一个国家有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那么会减少政府部门贪污腐败以及假公济私现象的发生,并且保证经济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税收政策还可以保证整个社会系统的正常、合理运行,从某个角度上来讲,财税政策可以通过价格的波动来调节供求情况,另一方面,财税政策所采取的合理的价格机制又能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不管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经营管理中,财税政策都能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但财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涉及到很多方面,内容和过程都很复杂,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所以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整个社会群体的向心力,并且使经济发展保持正确的方向。

  (五)利用财政税收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的一种安全制度,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但我国的社保制度仍然面临很多的问题,一是人口老龄化,使得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的突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担负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和养老费用,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是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问题凸显出来,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比较松散,未签订劳动合同,构不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非正规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没有保障机制。因此,必须调整财政支出,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并且发展养老储蓄、老年医疗保险、养老基金、社会老年人服务机构等等,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拓宽,实现社会强制性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结合。

  (六)利用财政税收来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

  国家要在财政上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进行财政补贴,对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国家要给予财政、贷款的重点支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财政税收方面,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如果企业为了方便实验和研制,需要引进一些技术,国家应该允许分期、分批的扣除进项税金,以帮助企业发展技术。另外,国家还应该把收税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研究上,鼓励企业大量的投入技术,为他们提供税收上的减免支持。如果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技术人员,国家还可以对技术人员获取的奖励和报酬给予税收减免。

  (七)利用财政税收来改善产业结构

  为了改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更好的发展,国家需要提高直接税占地方财政的比例,减少间接税所占比例和完善财政体制。首先要加大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投入,或者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向这个行业投入,其次,国家对服务行业的投入必须要符合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共服务行业又包括公共卫生、基本通讯、交通、科教文化等,在进行投入的过程中完善各类税收措施。或者也可以支持生态工业区的建设,对入园企业进行严格筛选,目的是促进低成本、无污染、高效率的生产原则,在生态工业区内运行较好、发展较快的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四、总结与体会

  综上所述,财政税收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很多方面的影响,只有在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导下,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体系,才能发挥出财政税收的作用,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并且使国家得到健康、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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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汤小艳,倪庆东.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J].财会研究,2012(17):6-8.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之前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具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特征,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外部性理论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 要:文章通过对外部性理论发展过程和主要观点的梳理,分析了与外部性理论相关的财税政策工具,并结合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分析,认为外部性内部化可以作为制定中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的理论依据和出发点之一。根据外部性理论,中国的财税政策可以通过增加低碳财政预算引导产生正的外部性,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并完善低碳采购制度。此外,还需完善现有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并适时开征环境税或碳税。

  关键词:外部性 低碳经济 财税政策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主要概念

  (一)外部性理论的发展过程

  英国经济学家亨利·西奇威克提出了著名的“灯塔”问题,认为灯塔能够向所有看的见灯光的人提供方向的指引,而灯塔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却很难对使用灯塔指引方向的人收费。西奇威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的概念,但却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重视。首次提到“外部经济”概念的经济学家是“剑桥学派”的创始人马歇尔。他认为,“我们可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这工业的一般发达的经济;第二是有赖于从事这工业的个别企业的资源、组织和效率的经济。我们可称前者为外部经济,后者为内部经济”。继西奇威克和马歇尔之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他的《福利经济学》(1920)一书中,对外部性问题做了进一步分析,并对“外部经济”(正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做出了区分。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在其1952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及国家理论》中对外部性理论进行了综合性研究。鲍莫尔放弃了完全竞争的假定,把外部性与社会福利、政府行为置于经济环境变化条件下进行研究,在理论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1975年,鲍莫尔与奥茨合著的《环境政策理论》中进一步拓展了在这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罗纳德·科斯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对“庇古税”理论进行了反驳,认为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对于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无需政府干预经济交易,市场依然是最有效的。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二)外部性理论中的主要概念

  1.外部性的涵义。“当某一实体(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某种方式直接影响他人的福利时,这种影响就成为外部性”。

  2.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当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时,该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有利影响,具有“社会净边际收益”,即存在正外部性,也就是外部经济;当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时,该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具有“社会净边际成本”,即存在负外部性,也就是外部不经济。

  3.庇古税。庇古税是一种对污染课税的税收,税额等于效率产量水平时的边际社会损害。这种税使生产者产生私人动机,使污染量不超过有效数量,其原理是外部性的内在化。

  4.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表明,如果产权确立了,私人各方通过讨价还价可以达到效率产量。但是,讨价还价的成本必须很低,并且外部性的原因也很容易确认。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正外部性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正外部性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之前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具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特征;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是通过更少的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在注重开发新能源的同时,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与提高能源效率的方法相结合,采用低碳技术、节能技术和减排技术,逐步减少传统工业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努力提高现有能源体系的整体效率,遏制化石能源总消耗的增加,限制和淘汰高碳产业和产品,发展低碳产业和产品,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这是发展低碳经济正外部性的表现。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高碳能源结构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解决我国能源战略安全问题;可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还可以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发展,有助于我国实现新一代技术革命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动力。发展低碳经济可以改善民生。民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高碳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健康,改善民生就要发展低碳经济,提高环境质量,从而保障人民的健康,最终达到改善民生的目的。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选择。气候变化是一个典型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环境并涉及国际政治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在减少碳排放方面所采取的立场和力度必将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

  三、外部性理论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外部性理论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概述

  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来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主要可以采取三种财税政策,分别是征收环境税、征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制度。

  1.征收环境税。从生产消费等不同环节完善消费税、资源税、碳税等环境税收体系,将环境成本内生化。以碳税为例,到目前为止已有十多个国家引入碳税。与一般的环境税相比,碳税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效果要更明显。

  2.征收排污费。相对于庇古税是对每单位产量征收税来说,征收排污费实际上是对每单位排放的污染征收庇古税。对每单位产量收税可能会引起减产而不是促进生产者寻找减少污染的方法,而征收排污费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征收排污费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   3.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是把排放废物的权力通过拍卖或无偿分配的手段交给微观经济个体,这种污染权的数量是由政府根据国家环境目标确定的。这种权力还可以像普通的商品那样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说是对称的政策,排污收费是由政府先确定排污收费的费率,再由市场去决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排污权交易是先由政府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建立一个排污权的市场,再由市场去决定排放的价格。

  (二)外部性理论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启示

  根据外部性理论的启发,外部性内部化可以作为制定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出发点之一。

  1.增加低碳财政预算。(1)在我国政府预算安排中,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对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开发、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的低碳技术研发支出,鼓励低碳技术创新,形成稳定长效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最根本的保障。(2)可以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投入,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低碳经济工业园区,构建低碳经济产业链、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结构调整,创造一个良好的低碳经济发展产业环境。(3)利用财政资金增加环保产业投资,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率,修复自然生态环境、植树造林、恢复绿色。

  2.完善财政支出政策。(1)我国应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己经在发展低碳经济领域运用一定的补贴政策,但是应该扩大使用范围和支持力度,灵活运用补贴政策和补贴形式,使低碳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对研发低碳技术、开发新能源或者努力技术创新以实现节能减排的企业,政府可以对其研发过程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其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研发低碳技术或引进先进技术。在竞争性较强的领域,对实施低碳技术的企业实行价格补贴;对建立低碳设施的企业给予运营补贴;对企业开展低碳生产初期发生大量支出而造成的暂时性亏损给予亏损补贴;从企业和消费者不同的角度给予补贴,鼓励节能环保产品的使用和消费以实现对低碳产品的推广和使用。此外还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地方政府推广使用低碳公共产品。(2)我国应完善低碳采购制度。制定政府对低碳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保证政府对低碳产品的购买,使政府对低碳产品的采购行为能够起到引导社会大众的作用;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标准,通过环境标志认证体系来推动绿色采购,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对政府采购低碳产品的过程进行监督、建立考核制度,把对低碳产品的采购纳入对政府的考核指标中去,保证政府采购低碳产品的有效性,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3.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1)完善现有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已经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但是对低碳经济关注的程度不高,对符合低碳经济要求但是不在环保和节能范围之内的经济活动支持的不够。因此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支持范围,调整减免标准。具体包括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对符合低碳要求的机器设备与产品实行减免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现有消费税税目;完善现行的购买节能汽车减税优惠政策,对低碳环保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多项减税和其他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制度,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调整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改进所得税制度,对低排放、低能耗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其加速折旧,对于企业用于低碳技术研发的费用成本允许税前列支或提高税前抵扣比例,对企业购买的低碳技术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对企业购置的低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抵减所得税等。(2)适时开征环境税或碳税。我国现行税制中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是以分散在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的,难以形成合力,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较弱。环境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手段,已经成为国外发达国家的主要财税手段。发达国家在环境税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进展,在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以碳税为主要税种的环境税制度,并在减少碳排放和改善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适时开征环境税,并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环境税的一个税目开征,有助于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制,提高效率。为减少税制变动对纳税主体的影响,环境税的课税对象在开征初期不宜范围过大;环境税的纳税义务人应首先包括受益于环境改善的纳税人,这些人可以得益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产生正的外部性,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计税依据。环境税的税率不宜定得过高,随着开征的过程循序渐进,以免出现抑制社会生产活动的现象。此外,可以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将开征环境税或碳税的收入用于弥补其他税收收入的减少,实现整体税制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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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来可能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种类,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摘 要: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经验,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从将有色金属循环利用过程纳入财政政策设计、发挥财税引导职能、完善配套措施等财税视角出发,提出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有望带来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有色金属;循环经济;财税对策

  随着铜矿资源日益紧缺,资源拉动型经济已初现疲态,加之长期以来的高污染已经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对此,江西省鹰潭市在推动铜产业循环经济上开始了探索实践,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鹰潭市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基本状况

  近年来,鹰潭市以建设“绿色世界铜都”为目标,依托江铜集团等辖区企业,在不断壮大循环经济产业中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1.发展层次。(1)企业层面。辖区江铜集团与加拿大百泰环保公司合资成了江铜百泰环保科技公司,通过应用化学硫化提铜技术从废水中提取回收铜金属,每年回收铜金属近千吨,在企业内部(江铜集团)形成了“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利用”循环生产模式。(2)产业集中区层面。2010年,鹰潭市政府依靠江铜集团巨大铜金属资源的需求和赣东北交通枢纽的物流优势,在江铜集团贵溪冶炼厂附近圈地建设鹰潭市(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对进口第七类废物进行“圈区管理”,截至2014年底,已入驻企业65家,实现主营业收入223亿元,纳税3.13亿元。下辖余江县则在2009年依托辖区资源回收再利用企业--保太集团兴建了余江县(潢溪)循环经济基地,截至2014年底,已引进资源回收再利用企业16家,全年主营业务收入总计9.6亿元。(3)社会层面。通过打造集铜开采、冶炼、加工、贸易、研发、文化为一体的产业集群体系,促进了整个社会层面“生产废料(消费市场废弃物)-拆解加工-再生资源-精深加工-终端产品-消费市场”循环运转模式的雏形基本建成。

  2.发展模式。基本形成了以铜产业为主的多个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发展模式总趋一致,但又各具特色。(1)江铜集团综合性运行模式。江铜集团在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上形成了“三废”循环利用产业链、金属矿的综合利用生产链、铅锌联合冶炼生产模式等多条“绿色生产线”。(2)铜产业循环基地运行模式。进口废五金电器等第七类废物进行拆解和粗加工成阳极铜,再经过江铜集团加工成为阴极铜等原材料,铜加工企业藉此进行初级加工或精深加工,所生产的产品一部分流向市场,一部分卖给同在园区的涉铜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涉铜终端产品生产企业的边角废料以及来自消费市场的废弃物最后又卖回拆解和加工企业,开始新一轮的循环利用。(3)依托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余江循环经济运行模式。依靠完善的废弃物回收、集散市场,成立了涵盖金属、半金属、塑料等品种丰富的大量再生资源加工产业。

  3.鹰潭市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优势。(1)科研力量雄厚。拥有铜产业科技创新平台46个,其中国家级、省级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为4个、13个,院士、博士后工作站3个,高新技术铜企业22家。2012年-2015年,累计获批专利技术超过千项。(2)产业集群初具规模。以鹰潭市(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为龙头,江铜集团循环经济群、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余江县循环经济基地、高新区生态园区四大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初具规模。(3)行业竞争优势明显。截至2015年底,全市拥有铜企业130家,其中规模以上81家,包括江铜集团、宏磊铜业、红旗集团等国内知名企业,铜产业集群形成。(4)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优良。随着矿产资源、能源的日益紧张和生态环境的压力倍增,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前景稳定。

  二、当前鹰潭市促进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简析

  1.财政政策方面。“十二五”期间,从创建循环型生产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完善政策技术支持四个方面入手,开展了循环经济“十项行动计划”。先后出台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鹰潭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鹰潭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2013-2016年)》《鹰潭市科技创新升级奖励管理办法》、《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鹰潭市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办法。从财政预算、政府补贴和奖励方面,对循环经济集中产业区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生产转型。

  2.税收政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鹰潭市作为设区市,并无税收立法权,只能依法落实国家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税收政策,更多是依靠现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等几个税种进行局部、表层的调节。

  3.配套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排污进行行政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鹰潭市排污费收取范围为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类113项污染源;二是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三、财税视角下鹰潭市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对策分析

  1.加速达成政府预算“绿色”转型的目标。对于经常性预算,必须增加循环经济预算支出的比重:一是投入于相关的研发支出,对研发节能、节水、节材和推动废弃物重复使用的工艺和设施的企业和私人给予政府资金的帮扶;二是对废旧物重复使用等工艺推广与培训的中间部门与产业组织给予政府补贴;三是投入资金用于关键产业与循环经济常识的推广学习;四是加大对在循环经济产品售后负担起回收再利用责任的企业财政补贴。对于建设性预算,政府应当通过对节能环保效率明显投资较高的设施的产出运行以及宣传、再通过国家层面或者省级层面加大对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的财政投入。对于政府转移支付预算,必须促进加快建立中央对地方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扶持机制,缓解地方财政的资金压力。

  2.建立以“绿色税收”为指导原则的循环经济税收体系。“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来可能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种类。政府在制定循环经济策略的时候需要对此进行考虑,对循环经济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降低企业成本。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污染严重、税源不大的企业可采取取缔或者征收重税的形式勒令其整改,从而达到减少资源消耗、增加社会税收、形成稳定、有序的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体系。

  3.调节现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在有色金属废旧物回收再利用环节,可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财政扶持:第一,对于有色金属废旧物进行无偿收购的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二,对有色资源废旧物回收体系企业给予补贴。在有色金属废旧物再生利用环节,可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财政扶持:第一,对以下有色金属生产技术的研发费用进行扶持;第二,对于能够从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中绿色环保的提炼有色金属的公司进行技术革新进行一定的财政扶持。在保护环境环节,对于能够有效地为保护环境作出特别贡献的有色金属产业和企业进行政府专项扶持。

  4.确保绿色政府采购的落实到位。在鹰潭市进行绿色政府采购,需要理念先行。在鹰潭市各县、市政府推进绿色政府采购方式,首先需要降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绿色产品纳入到政府采购名单之中;其次,更重要的是对各县、市政府采购责任主体的绿色采购理念进行巩固。通过绿色政府采购反映出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同时在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化绿色政府采购理念,让这项制度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不要让这项制度流于形式,需要将这项制度切实的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1] Susumu Uchida,Yoshiro Higano.An evaluation of policy measures againstglobal warming by promoting effective use of potential energy in wastes.ERSAconference papers,2005,(8):537.

  [2]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N].中国环境报,2003-11-15.

  [3]毛如柏,冯之浚论.论循环经济[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赵英民.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J].环境保护,2005(8).

  [5]靖.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探讨[J].魅力中国,2008(2).

  [6]李风强.有色金属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研究有色金属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7]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对宁夏循环经济的调研》.http://www.nxgs.gov.cn/info/1261/6413.htm.

  [8]袁锦.促进湖南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D].湖南大学,2008.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和公共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人才和资金的流向,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区域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这与财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分析了我国财税政策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范围与比例、适时开征财产税以及改变现行税收优惠措施等一系列政策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区域经济;财税政策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经济转型或经济起飞时期,都要面临的一个难题。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我国,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如何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财税政策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若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调整现有的财税政策,给予发达地区、落后地区适宜的财税政策保障,那么将会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

  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中的财税因素分析

  1、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导致区域经济分不平衡性

  我国改革开放走的一条由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的路子,国家各种优惠政策总体上一直在向东部倾斜,使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获得了较多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上,表现为对保税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与一般地区,外资经济、私营经济、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区别待遇。除此之外,国家还减少东部地区财政上缴比例,扩大其项目审批、信贷等权限。与此相比,虽然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实行了一些旨在扶贫救困的特殊政策,但中西部所得到的政策优惠要小得多,也迟得多。这些优惠措施进一步弱化了欠发达地区对外部资金和人才的吸引力,加剧了欠发达地区对外开放及市场化发展的滞后性,并强化了其比较劣势,导致经济发展中“马太效应”的出现。

  2、分税制加剧区域经济发展差异

  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给东部地区的财力增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对东部地区地方财政增长有利。中国目前的地方税种普遍偏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14项地方税收入占地方全部收入的比重一直较低,而且这些地方税种大多与第三产业发展密切相关,而东部地区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明显高于中西部。另外,由于东部地区的地方国有、集体、个体及民营企业经济效益好,所以稳固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也大大增加了这些地区的财力。相反,经济较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由于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所以地方税种增长潜力不大,地方财力难以得到保证,其相应的经济发展的财政保障不足,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越来越大。

  3、经济落后地区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实行分税制后,“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在GDP 中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都得到了提高,但中央在上收财权的同时并没有对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作相应的调整。于是就出现了中央财政有大量盈余,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级政府财政难以为继的情形。中西部地区大部分的财力就被用来保障政府机构的日常运转,财政职能无法得到发挥。这些地区政府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偏高,机构人员冗余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财政长期陷入“吃饭财政”的困境。另外,中西部地区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需求相对东西部地区较大。因为,一般来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较高,需要政府救济的人相对中西部地区较少,相反,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中西部地区需要政府长期救济的人相对较多,这就要求中西部地区有更多的财力用于社会保障,但其财力往往“力不从心”。另外,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项目的支出同样偏低,由此带来经济发展基础改善慢、吸引社会投资的能力差等诸多问题,从而使经济发展陷入经济发展滞后→财政困难→经济建设投入不足→经济发展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

  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

  经济学家赫尔希曼指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的作用倾向于拉大而不是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审慎的政府干预有助于抑制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极化效应”,增强“涓滴效应”。所以政府应适时调整财税政策,平衡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1、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科学转移支付力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和公共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人才和资金的流向,直接导致了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快慢。总体上看,中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和发达地区相比仍然薄弱,经济发展的硬环境还需要近一步优化,以增强吸引国内外社会资金的能力。目前,公共设施、基础产业建设都是属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范畴,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财政的主要任务是创造经济增长的环境和条件,而不是创造经济增长本身。因此,要根据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加大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使各地至少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如普及义务教育、卫生保健、村村通路通电、安全饮水等,进一步优化区域招商引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2.应适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共享税中的地方分成比例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往往难以达到“自收自支”,财政压力较大。政府应该对落后地区在税收收入方面提供优惠,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和范围。如将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从25%提高至30%;将消费税变为共享税,中央得75%、地方得25%的分成比例;对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调整和改革,使之成为地方专享的地方税种。以共享税税种的调整和管理引导地方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共享税或地方税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也使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得以稳定增长。

  3、适时开征财产税

  从国外征税的经验来看,财产税已经成为了地方的主要税种和收入来源。而我国目前的财产税体系不完善、规模小,财产税征收成本较高,并没有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从我国目前的地方税制来看,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的扩大,已经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营业税的收入规模;随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为共享税也直接影响到地方的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稳定性,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也有缺陷;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较低,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所以,我们应该适时开征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财产税,保证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从而为地方的发展增加活力。

  4、税收优惠区域性向行业性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源、人才、技术等向东部地区流动,使东部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另一方面,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阻碍了国家总体经济目标的实现。今后,我国应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实现产业和区域相结合的优惠。大多数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较优势行业集中在资源开发和资源加工领域,应对这些行业实行产业性税收优惠,以加快薄弱产业或资源优势产业的发展,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发展。

  总之,财税政策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给予落后地区适宜的财税政策保障,将会加快推动落后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步伐,从而实现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晓冲,李冬梅. 创新财税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J]. 北方经贸.2009(5)

  [2]陈志勇. 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选择[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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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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