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是在阶级斗争的实践中发动和展开的,以致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天生就与阶级斗争观念密切关联,该进程也因此而遭受重大挫折。本文选定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作为样本,深入检讨阶级斗争对第一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影响,即(革命)实践、(阶级斗争)观念与(法学)理论的互动关系,既是为总结过去历史(互动关系史),包括成功经验和曲折教训,也是为解决发展着的当下问题,包括理论问题(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和实践问题(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寻求有益借鉴和启示。 以阶级斗争为视角来看,谢觉哉法律思想形成、发展历程,呈现如下特征: 横向两个层次:第一,实践作用层次,即阶级斗争的实践主导了谢觉哉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特点;第二,观念作用层次,即阶级斗争的观念深刻影响了谢觉哉法律思想的演化及失误。 纵向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早年深入社会而认识到的阶级压迫社会现实,促使谢觉哉逐渐接受了阶级斗争观,并最终走上阶级斗争的暴力革命之路;第二,阶级斗争的革命实践,主导和推动了谢觉哉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阶级斗争学说的创造性运用,形成了自己带有浓厚阶级斗争色彩的法律思想,凸显一种理论发展的实践主导模式;最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阶级斗争观开始主导谢觉哉法律思想的发展,并造成逐渐脱离实践的曲折。 本文正是沿这一逻辑思路,在社会法律之实践主题从阶级斗争向社会管理变换,及相应社会法律之观念从斗争到和谐变换的宏大背景下,分为三个部分对谢觉哉法律思想展开研究和检讨的。 第一部分,谢觉哉初步接纳阶级斗争观的历程。早期谢觉哉受家庭氛围熏陶和个人经历影响,形成的深厚正义感和救赎情怀,使他在深刻认识阶级压迫之社会现实后,逐渐接受阶级斗争观,走上阶级斗争的暴力革命之路。后来阶级斗争的实践中,谢觉哉系统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教育,开始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分析社会问题,服务阶级斗争实践,并形成实践型法学方法论。 第二部分,阶级斗争观在谢觉哉法律思想中的影响和应用。作为法律思想根基的法律本质论,是法律观念的首要的和最集中表现,阶级斗争观的深刻影响首先也就表现在谢觉哉之“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本质论”中;其次,沿用马克思主义的具有阶级性和具体性内涵的“人民”概念,谢觉哉运用阶级分析法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价值属性——人民性;再次,表征鲜明阶级立场的法律方法——群众路线,既是一种立法方法,也是一个司法政策,还是一种群众自治形式,具有法律正当性和法律实效性的双重意蕴。 第三部分,以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对谢觉哉法律思想的功过得失予以了全面清理和辩证检讨。谢觉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无疑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主要包括:谢觉哉法律思想发展所体现出的实践主导模式、以“法律实效”为核心意旨的实践型法学方法论、以及证成社会主义法律正当性的人民性法律价值观。当然谢觉哉法律思想也显现出了一些局限和问题,本文立足当下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新的法律实践主题——社会管理、时代主题——现代化、及相应的观念主题——和谐,对其存在的仍影响现时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法律的阶级性问题”、“法律的群众路线问题”以及“法律的专业性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新的时代性检讨。 结论部分,结合上述对谢觉哉法律思想辩证检讨,尝试提出了解决当下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律实践问题的努力方向。第一,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必须始终坚持实践主导模式。以发展着的实践,作为检验一切法律论断、理论的唯一标准,并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为法律理论的最终归宿。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围绕社会管理的法律实践新主题,必须破除阶级斗争观影响,突出张扬法律的社会功能,将法律当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手段,把法治作为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突破口,实现社会管理过程全面法治化。第三,现代化的时代主题要求社会管理模式的法治化,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则要求社会管理模式以促进和实现大众利益为价值依归,建构法治化的、服务大众利益的现代社会管理新模式,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终落脚点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大众化的核心内容,也是达致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坚实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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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09.2;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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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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