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
发布时间:2019-08-07 20:14
【摘要】:权利话语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最值得关注的时代现象,权利问题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界最热衷的学术论题。要对“权利”做横跨时空、普遍适用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没有关于“权利”的一元真理,只有对“权利”各式各样的诠释。但是,“权利”往往又是法律思想大厦的基石、理论论证的起点,因为研究者的“权利”的观念不同,表明了他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权利观念是研究者背后的潜台词,是其理论体系的最深预设。法学界是当代中国权利研究的主力军,而学者的权利观念无疑是全社会权利观念的凝结和代表。因此,本文主要以法学界为对象对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权利观进行考察,并进而以此为切面展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乃至法制转型的社会景观,就成为了本文的出发点。 权利作为思想的基素无疑是当代中国最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单元观念”。当我们把视线定格于当代中国法学界短短的三十余年,“权利本位论”、“权利与义务一致论”、“法权论”、“义务先定论”、法律权利理论、权利社会理论、权利政治论等等交替“登场亮相”,呈现出一副色彩斑斓、争奇斗艳的权利研究图景。对各式各样的权利观进行认真梳理,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将权利视为法律技术或者工具,乃是分析法学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其主要特点是把权利和义务置于法律之内,也就是将之放在法律关系之中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来理解的。这种权利观在当代中国有复杂的历史渊源,按照时间顺序,分别为民国时期的分析法学权利观、改革开放前的国家法权利观、以及改革开放后重新引进的现代西方分析法学权利观。将权利视为一种法律技术或者手段,在当下主要有五个面向,即形式主义的权利观、技术主义的权利观、国家主义的权利观、工具主义的权利观和程序主义的权利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多重视域,主要有法律关系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基本范畴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基石范畴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法权范畴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义务先定论”下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法律关系、基本范畴、“法权论”、“义务先定论”四种视域就是分析法学范式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具体体现,它们的目的都是建构更为合理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方法。因此,此类权利观念就是分析法学范式下的法律权利观。 把权利视为法律价值或者正义,乃是价值论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其主要特点是跳出法律权利的视域,摆脱分析法学范式的观念规制,通过诉诸人的主体性、平等、自由等价值,来阐释权利的正当性,或者说,赋予权利以正当性的价值意涵。“权利本位论”主张权利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它所体现的正是价值论范式的权利观。普遍人权观更是直接表达了价值论范式权利观的立场。但是,作为法律价值或者正义的权利不能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逻辑技术层面上得到说明,而只能在权利与权力、国家与个体的价值关系中才能得到解释。“法权论”主张权利与权力是法学的基本矛盾,主张用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即法权来取代权利、义务的分析模式,以“更新”法理学与法学理论体系。因此,要把握价值论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必须从实质价值层面把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所谓价值论意义上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即以权利为目的、权力是手段为基础的,基于目的总是高于手段的哲学上的一种论说。 把权利视为一种社会事实,乃是法社会学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当代中国法学界有部分学者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权利乃至法治等问题,开辟出了一条权利研究的社会理论进路。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权利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通过社会调查、统计分析等实证研究,能够获得关于权利的观念、体系、以及机制的知识,还可以获得关于权利发展的知识。由于这些知识是在尽量排除主观价值的基础上获得的,因而被认为是客观的。权利社会理论视域中的权利观念主要包括:权利的社会事实观念、权利发展观念、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互动观念以及权利时代观。有的权利社会理论寄希望于立法者的理性,通过完善立法,来加强权利保护和实现,而透过个案研究,诉诸司法者的理性,通过个案正义来加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问题,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趋势或者面向,可以将之概括为司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另外,基于权利社会理论的问题意识和方法,当代中国法学界创造性地提炼出了民权观念和和谐人权观念。 把基本权利视为权利实现的基石和纽结,乃是宪政论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基本权利“上承”价值论范式意义上的权利,“下连”分析法学范式意义下的法律权利,并“扎根”于社会事实层面上的权利,乃是作为沟通工具的宪政论范式权利观。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围绕宪法司法化问题,积极研究基本权利问题,开辟出了宪政范式的权利研究进路,并形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基本权利观。从“形而上”的法律价值到“形而下”的法律技术,并受制于“客观性”的权利事实,基本权利起着桥梁、媒介的作用。一方面,价值意义上的人权或道德权利通过基本权利借助于宪法文本得到了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身的主观性,使得自身可以被把握、沟通、理解和实现;另一方面,具体化、实证化的法律权利通过基本权利借助于宪法文本可以克服自身的机械性、滞后性,变得不再僵化、教条。经过10余年的积极研究,围绕基本权利的概念、体系、效力、功能以及实现,形成了一套体系化的基本权利观。 纵观当代中国法学界三十年来的权利研究及其观念演变,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上四个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占主流地位的是分析法学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权利观念;到了20世纪90年代,又先后出现了价值论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权利观念,以及社会学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观念;而进入21世纪之后,对基本权利问题的研究异军突起、日渐高潮,形成了宪政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观念。当代中国法学界的权利研究经历了从“法律下”到“法律上”再到“社会中”、以及“宪法内”四个阶段,并在当下呈现出多种研究范式和观念并存、沟通和启发的局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权利研究及相应权利观念的“主调”和方法有所不同,但前一阶段的研究范式和旨趣并未消失、且依然存在,只是新范式和旨趣开始出现并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追捧,而且,后续阶段的权利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新范式、新特点以及新观念,则进一步丰富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权利研究和权利观念。 权利观是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观念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的巨大作用,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现实基础。权利作为法律技术的观念为法制转型提供了技术和手段,借助于权利、义务这两个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在不长的时间内我国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利作为法律价值的观念使我国真正开启了由法制到法治、由人治到法治的现代化转型;权利作为社会事实的观念将权利问题与中国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联系起来考察,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幅法制建设和转型的图景;作为权利基石和纽结的基本权利观则让我们把握住了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关键环节——宪政。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524148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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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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