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开门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30 10:14
【摘要】:民主与法治是每个文明社会所要追求的目标,民主需要法治作为保障,而法治则需要民主作为前提,两者是和谐统一的。法治社会最本质的的特征是良法之治,而立法作为法律之源,立法的是否民主、科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是否法治。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模式更多的是人大代表制的代议制立法,公众参与到立法的程度较小。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进入了剧烈的转型期,传统的立法模式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仅靠人大代表的代议制立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公众需要更多的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去,“开门立法”已经不可阻挡,“开门立法”也就蓬勃发展起来了。现阶段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形式主要包括政协会议、公布法律草案征集意见、立法听证会、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较之以往,有了很大发展,但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了较大发展,但我国“开门立法”仍处于成长期,远未完善,因此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理论的完善和具体的实践来完善,而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本文以公众参与立法为中心,将详细分析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几种渠道,并指出其优劣点,从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解决方案。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首先就开门见山的提出了公众参与立法的必要性,即民主的需要;紧接着对公众参与的主体进行了简单的叙述,指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普通民众、专家和利益集团。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将详细分析现今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及暴露出的相关问题。文章开始以“开门立法”的法律条文为切入点,随之对条文进行解读,指出条文中充斥了授权性法律规范,导致了其不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以政治协商会议为例,其存在的问题包括委员资格准入异化和参与效果不明显两方面,从而导致协商参与效力打折。二,以公布法律草案征集公众意见为例,指出这种方式随意性大、过程不透明、存在立法延迟以及地区差异等四个问题,从而说明审议参与缺乏法律保障。三,以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中存在的参与人员选择以及程序的问题,指出论证参与缺乏硬性约束。四,由于存在的包括上述三个问题在内的问题导致了公众参与立法热情不高,“开门立法”内动力不足。 第三章以开门立法完善为标题,针对第二章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首先从程序上规范,提出创制《公众参与法》对公众参与立法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其次是提升公众参与热情的问题,包括从经济上和效果上双管齐下提升;第三,在“开门立法”中加大物质成本投入,同时平衡时间成本;最后提出包容各方立法诉求,要平等的对待普通民众、专家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不可偏颇。 第四章对公众参与立法的意义做了一些说明:“开门立法”将丰富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有力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立法的科学性。 第五章是结语,也是笔者对公众参与的一些展望,公众参与不仅只是立法中的参与,更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法律监督、司法、执法上乃至政治体制改革上的监督,而要保障这些参与,更应该建立《公众参与法》。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0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会聚焦是否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J];北京农业;2008年21期

2 张文江;;浅议政协立法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0年09期

3 李志,

本文编号:253067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253067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2f1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