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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规范论

发布时间:2019-10-11 11:18
【摘要】:法律权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有着高度争议性的概念,自近代以来,针对法律权利,在法律理论上就一直存在着“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辩。构成争论实质的是法律规范的本质,或者说法律的规范性问题,尽管这一点往往没有被论辩各方注意到,但实际上各方都是首先基于其对法律的规范性的理解来建构其权利概念的。 论辩各方的分歧在根本上源自于,法律规范在我们的基本直觉层面具有事实性与有效性这两个维度,而长久以来法律的客体化思维模式却使得这两个维度水火不容,这就逼迫我们在二者之间进行抉择,但不论选择哪一个都必然流于片面,必然要承受来自于另一选项的非难。基于这种法律的规范性上的二选一进路建构的不同法律权利概念,也同样处于持久的争论之中。 在法律权利的概念研讨上,哈特在揭示该概念涉及的规范性问题以及探索超越事实性与有效性的二元对立进路方面,是当之无愧的先行者。但由于对价值的客观性问题所持的“开放式”态度,他没能合理地解释有效性的根据,因此无法满足我们对法律的规范性的期待。也因此哈特的权利概念一直受到“还原论”的侵扰,在放弃了价值客观性这个要素之后,哈特难以为法律权利的独立性找到根据。沿着哈特开辟的“法律的自我理解”这个认识进路,德沃金从他的伦理个人主义出发,为探索法律的道德有效性、论证法律权利的证立性本质作出了卓越贡献。但也正因其个人主义立场,他忽略了法律的社会面向,把法律权利理解为证立政治权力的根据,并暗示着在判决之外不存在法律权利这个反直觉的结论。相比之下,拉兹的权利概念更有说服力,他将法律的客观意义安置在作为社会制度的法律层面,这样就既能包容法律规范的道德意义,又能保持法律规范独立于个体的客观性。法律权利的概念也就能够一方面在法律的道德任务那里获得其不可还原性,另一方面反映我们对法律权利的社会功能的直觉。 参照以往的权利论争资源,从法律的自我理解的角度来看,法律规范是一种道德规范,法律为其自身设定了道德目的,法律义务作为主体行为的指引,体现了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性,这种评价不是没有内容的,而是基于其自设的那个道德理由。这样一来,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必然关系就只有在证立理由的意义上才能得到解释,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义务,是通过与法律权利相关联的方式,体现了作为其根据的那个道德理由。如果我们一方面认同对道德的“以人为本”的解读,另一方面回想“权利是关乎个人利益的”这个直觉,可以将法律权利界定如下:拥有法律权利就意味着法律承认个人的利益构成了课与他人义务的充分理由。法律权利这个概念是个关系性概念,依照法律的自我理解,它一头连着个体的利益,一头连着他人的义务,因而同时具有分配性与阻断性。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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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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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年03期

4 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J];法学研究;2005年03期

5 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J];中国法学;2010年03期



本文编号:254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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