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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收养孤老”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8 02:53
【摘要】:对鳏寡孤独、笃疾等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中国历代有连续性和传承性,养老恤孤贫残是历代统治者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收养孤老”自明入律,在清代不断完善和发展,明清当权者期望统治的是一个安土重迁的小农社会,通过周贫济困彰显统治者的仁爱之心,明清“收养孤老”律例立法的最终着眼点在于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为推行收养孤老政策官方设立了养济院提供实物救助,同时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活动,主要表现在宗教家族、善会善堂施与援助。本文是以《大清律例》、《大明律集解附例》中的“收养孤老”律例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律例做一个基本解析,从收养的涵义入手,界定明清“收养孤老”律中收养孤老的法律事实行为不以无子为必要条件,没有继承家族的目的,不须遵从不收异姓子的规定,它超越了同宗同族之间的收养形式。到律条收养的主要对象、对官员收养不当行为的惩处,再对两类救助模式进行仔细分析。其次,阐述推行理念和实效,推行实效不佳的原因,最后对今产生的启示做小结,对明清孤老律例的研究有助于当代社会法律救助的发展,在我国法律救助事业建设过程中要立法严明,加强监督,开展主体多元化的救助。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9;D922.1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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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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