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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及《大明律》中的拟制奸罪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5 19:06
【摘要】:作为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奸罪一直是各朝立法者们关注的重点。自秦汉到清末,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之中均有奸罪之相关内容。一般观念认为,封建国家中的奸罪是指男女双方违反法律的性行为。笔者择取《唐律疏议》与《大明律》两部具有代表性且现存体系内容完整的中国封建社会法典为对象,对其中相关奸罪的内容进行研究,认为其中奸罪包括两种形态:其一即与一般犯罪观念相符合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外发生的性行为;其二则容易为人所忽略,指某些婚姻对象因其身份关系特殊,其婚姻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要求和礼制精神,法律因而将其婚姻行为拟制为奸罪,且其惩处相比凡奸为重。本文试图通过对唐明两代律法中的拟制奸罪进行分析研究,来描述中国古代这种特殊奸罪的独特的立法逻辑,即奸罪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制度,其以法律方式规定了性资源只有通过婚姻制度才能获取,故而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外的性行为构成奸罪;而当某些婚姻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要求与礼制精神时,法律便通过拟制的方式,否认此类婚姻的效力,破除其外在婚姻形式,以奸罪之名对其进行打击。拟制奸罪的设置,清晰地反应了立法者对宗法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严格控制的性行为和严惩不贷的奸罪之间关系的特殊认识,即婚姻制度关乎血缘的传递、财产的继承及权利的因袭,鉴于其在宗法制社会中构筑其社会秩序基础的重要作用,立法者为了保护婚姻的确当性,不仅从正向要求婚姻必须具备某些要式,更从反向规定了某些身份关系之双方不得为婚,违者处以刑罚,而对其中一些严重破坏婚姻本所欲维系的社会关系的情形,则直接拟制为奸罪。通过比对唐明律二者拟制奸罪的情形的异同,可知为立法者所不能容忍的婚姻对象之范围,随着特定时期社会现实和观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而奸罪本身因其处罚的连续性,成为惩罚其他具有性特征的犯罪行为的基准。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立法拟制及拟制奸罪之概述,首先说明立法拟制的定义与特征,区别了立法拟制与法律拟制;其次论述了中国古代社会奸罪的定义、类别与制度功能;最后引出拟制奸罪的概念,明确了唐律与明律中的“以……论”属于立法拟制。第二部分对唐律中涉及拟制奸罪的条文进行了逐条的规范分析,探究了其被拟制为奸罪的具体行为及其所应受刑罚,并总结了唐律就拟制奸罪立法的特征。第三部分对明律中的拟制奸罪条文进行了规范分析,同样详细分析了各类被拟制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其刑罚,并通过与唐律进行比较归纳了明律中拟制奸罪的特点。第四部分为拟制奸罪的立法成因。笔者认为以“奸”论的原因在于,婚姻制度与奸罪具有内在联系,性行为只有严格遵循婚姻制度才能合法化,反之当某些婚姻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要求,其虽并非直接犯奸,但因其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因而法律将这些并非犯奸但具有性行为特征的行为拟制为奸罪进行打击。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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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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