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纪末叶到十七世纪中叶的英国治安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7 04:06
【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中世纪末期英格兰的治安官制度。治安官制度是一种基层地方的社会治理制度,笔者通过对治安官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治安官制度的变化以及治安官的工作与地方民众的关系互动的考察,笔者认为中世纪末期英国的治安官制度所体现的是一种独具特色的英国地方自治模式,而这种模式为英国成为“地方自治之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在导论部分将文章所选论题的研究现状、国内外学术界的观点、写作目的、写作方法以及资料运用情况进行介绍之后,文章首先在第一部分将治安官制度的概况做一说明,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笔者对“治安官”一词的翻译问题所做的说明;二是对治安官制度的历史渊源、选任程序以及基本职责的介绍;最后加以小结。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治安官制度在16世纪末叶到17世纪中叶的变化。笔者首先介绍了这一时期的历史背景,随后又阐述了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央对地方权力的调整状况,为接下来论述治安官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职责变化做铺垫。在对治安官的职责变化进行考察的过程中,笔者主要选取了治安官的征税、社会管理、军事这三个主要的,有代表性的职责加以论述,以展示变化的实质内容。 第三部分主要是从中央与地方权力互动关系的角度对这一时期治安官制度进行考察。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笔者首先对地方自治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证,其次又通过描述治安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来自上级和地方的压力来证明“国王统辖下的地方自治”这一命题,最后得出结论:16世纪末叶到17世纪中叶英国的治安官制度在实质上体现了一种以乡绅、约曼农阶层为主导和中坚力量,广大地方民众积极参与的“国王统辖下的地方自治”。 最后,笔者在结语中,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在地方自治制度中的理想分配模式进行了畅想。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56.1
本文编号:2630433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56.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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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宏伟;论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与变革[D];青海民族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3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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