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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理念的现代转型

发布时间:2020-05-13 14:34
【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和借助当代中国的本土资源。而挖掘和开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制度建设和社会变革的现实意义无疑是借助本土资源的重要方式。在历经四千年的历史变革中,中国形成了一套自身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法律理念。本文试图挖掘和开发出中国传统法理念对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意义,以期在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同时实现其现代转型。 本文首先运用历史主义的方法从宏观层面分析了中国传统法理念形成的社会背景。认为作为中国农业文明的重要内容——中国传统法理念孕育和形成于传统中国特定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伴随古代部族争战而萌芽,并与王道大一统的个人专制国家一起形成、发展,主要包括封闭的地理环境、封建农业经济、宗法社会制度以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等几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其次,本文勾勒了传统法理念的演进轨迹并同时归纳出不同历史阶段传统法理念的核心内容。认为在上下长达四千年的历史过程中,中国法理念经历了“礼法”、“仁法”、“理法”三个阶段。“礼法”是中国实在法的主要体系,强调外在人身行为,追求王权、宗统、王道之社会秩序的实现;“仁法”中国理性法(道德伦理法),侧重内化心理行为由内而外追求心灵净化,完善人格,以至人道大同;“理法”是中国自然法,是诱导人格至善以达于天人合一的规范体系。 通过分析中国全部法规范的主体规范——人身法,文中指出传统法律理念内在精神是善、公利与义;其基础是绝对状态的人身关系;其实现方式是修内与化外,以及人身行为的防止与强制;全部社会关系是否合理的最高学理标准是人伦的和谐;其渊源理念是宇宙之理、道、人性;其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与宇宙的大一统式的和谐。 本文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中国传统法理念与西方法理念的区别。文章通过对中西方法理念的产生背景、内在精神及价值追求的比较,认为西方法理念在其经济方式不断变化的同时,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西方法理念形态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文艺复兴后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最终形成西方牢不可破的法治传统。而中国传统社会中不可能孕育出法治状态下的法理念,从西方移植来的法治若无与之相适应的法理念——自由观念、权利观念、法的统治观念作其深层动因,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后,本文在挖掘中国传统法理念对当代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之后,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必须因势利导,利用一切有利资源,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进而推进当代法治社会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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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源;;传统礼治思想对现代法治构建的影响——兼议古代礼法之争[J];商品与质量;2011年S6期



本文编号:266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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