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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合同的仲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14 15:30
【摘要】:传统上法国行政法是以禁止通过仲裁对行政合同争议进行司法外的救济解决为原则的。这一禁止原则是如何在法国行政法中建立起来的,究竟仲裁制度能否成为法国行政合同争议的救济途径之一,如果可以那么仲裁在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实践当中又应当如何具体运行,都需要我们一探究竟。本文将分层次分析法国行政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仲裁制度,明确法国行政合同传统的“禁止仲裁原则”建立的过程和实践中发展的方向,分析在法国行政合同争议解决中适用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在允许运用仲裁规则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中程序和实体视角下分别存在着哪些特殊的仲裁规则,以及在行政合同争议仲裁结果做出后如何对仲裁结果进行执行和司法审查等,探究应当如何正确适用仲裁制度解决法国行政合同纠纷,探讨今后法国行政合同纠纷解决中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本文从这一制度的现状、原则与例外、可行性分析、实施方式、结果的执行与司法审查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规范评价和整体建构,并分析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使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以便于充分认识并完善这一制度。法国行政法中少有针对这一具体制度的明文详细规定,因此往往还需要我们在相关的判例、法律理论当中探寻。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关于法国行政合同禁止仲裁原则的确立和发展。首先,通过总结相关的法国民商事法典以及相关判例和法理观点,明确确立法国行政合同禁止仲裁原则的依据,并分析禁止仲裁原则的确立原因。其次,通过研究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趋势以及该趋势对法国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影响,总结该原则的发展和影响。最后,该原则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例外情形。笔者认为,例外情形的出现和增长趋势表明了法国行政法对于行政合同纠纷仲裁解决从禁止到逐渐认可的态度转变。仲裁制度以契约性为基础,符合行政合同的契约性特征,这使仲裁解决行政合同争议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但是,在契约性以外,行政合同还有行政性这一要求,这就要求行政合同的仲裁不但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基础,还要以相关行政法律的控制与约束为保障,即仲裁的意思自治不可能是任意的自治,而是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则对仲裁制度进行控制和调整。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法国行政合同纠纷仲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原则例外情形的出现表明了法国行政法对于行政合同当事人将越来越多的行政合同争议递交仲裁的法律上的授权,也即体现了赋予行政合同纠纷仲裁制度合法性的态度转变。本部分对仲裁制度在行政合同争议解决中是否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展开分析。首先,从行政合同的契约性进行分析。其次,从近年来行政合同承诺不断凸显的优位化特征展开分析。最后,仲裁制度自身的优越性也决定了其在行政合同争议解决中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在允许运用仲裁规则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中仲裁制度的特殊规则的分析。着重探讨在允许运用仲裁规则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中,行政合同仲裁在程序和实体视角下分别要注意的特殊规则,即研究如何运用规则对行政合同仲裁制度进行约束控制。首先,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使其仲裁规则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的仲裁规则有很多不同。行政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应当如何运行,相关的规则仍然不够完善,因而从程序的角度对法国行政合同仲裁中针对仲裁员的任用存在哪些特殊规则展开研究。其次,从实体角度分析对法国行政合同争议进行仲裁时有哪些特殊的仲裁规则。笔者认为,实践中针对法国行政合同争议的专门仲裁制度规则是空白的,相对而言,对行政合同争议的司法救济规则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可以适当借鉴行政合同争议的司法救济规则。第四部分对法国行政合同争议仲裁结果的执行和司法审查进行了讨论。首先,探讨在行政合同争议仲裁结果作出以后,如何对其进行执行,并研究哪种类型的法院有权发出“许可执行命令”。其次,对行政合同争议仲裁结果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面临的很多方面的问题,如哪种类型的法官有权审查或撤销行政合同争议的仲裁裁决结果,是普通法官还是行政法官;哪一层级的法院享有对行政合同的仲裁结果进行审查和撤销的权限;当事人是否有权合意放弃对行政合同争议仲裁结果的上诉权等等,本部分对上述问题展开了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56.5;DD91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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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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