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中的“保辜”
发布时间:2017-03-27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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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唐律中的“保辜”为研究对象,唐律中保辜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唐律中保辜制之适用范围。律文规定,凡殴人无论伤与不伤,各须保辜,所谓“殴伤不相须”是也;凡伤人无论因殴而致或非因殴(如僵仆、恐吓之类)而致,亦各须保辜,所谓“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是也。易言之,一切殴、伤、杀犯罪,不问故意犯或过失犯,结果犯或结合犯,一律适用保辜之制。如疏议所解:“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2.唐律中辜限确定之标准。一方面,据伤害之器具立限,即是以手足殴伤人十日,以他物殴伤二十日,以刃及汤火殴伤限三十日。另一方面,据伤害之程度立限,即是折伤肢体及破骨限五十日。3.唐律中适用保辜后罪名之论定。凡在辜限内死者,各依杀人罪论。凡在辜限外死者,或虽在辜限内但却因他故而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但是,唐律因“节目甚简”的立法技术和编撰体例,保辜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并非如此简单,需要结合各个条文进行分析和对比,才能完整展示唐律中保辜制之内容。因此,本文首先通过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追根溯源,探讨保辜的含义与起源。其次,通过对唐律律文中对保辜制度的直接规定、具体列举、比附援引等规定的逐一梳理,全面论述了唐代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辜期限、适用保辜制度后罪刑的论定。再结合案例探讨了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并指出案卷中的一些问题,从而明确唐代保辜制度适用的司法程序。最后,论述了唐以后保辜制度的发展,对保辜制度做出历时性考察,指出保辜制度在唐以后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状况。
【关键词】:唐律 保辜制度 司法实践 评析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9;K24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5
- 目录5-6
- 绪论6-12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6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6-11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11-12
- 第一章 保辜的含义和起源12-17
- 一、保辜的含义12-13
- 二、保辜的起源13-17
- 第二章 唐律中保辜制度的规范分析17-46
- 第一节 唐律中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17-22
- 第二节 唐律中保辜制度的辜限及其确定标准22-25
- 第三节 唐律中适用保辜后罪名的论定及刑罚25-46
- 第三章 唐代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及评析46-53
- 一、唐代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46-50
- 二、唐律保辜制度的简要评析50-53
- 第四章 唐代保辜制度对后代的影响53-60
- 一、唐以后保辜制度的发展状况53-54
- 二、清代的保辜制度54-60
- 结语60-61
- 参考文献61-63
- 后记63-64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著作情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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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芹;论唐律中的“保辜”[D];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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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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